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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微博不得发布未披露信息

  • 发布时间:2014-09-06 02:30:45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窦红梅)近几年来,不少上市公司董事和大股东在微博、微信中“无意”谈及上市公司未披露或相关的敏感信息,屡屡引发投资者质疑。如此前,就有因此被证监局请“喝咖啡”的史玉柱等。昨天,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其个人认证微博、博客、微信或通过其他网络媒体发布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

  近期,又有一家网站股吧中,貌似出现了山西山水文化公司的一则“澄清公告”,但经调查,公告为发帖人主观臆测、猜想的内容,并非公司发布的澄清公告。

  昨天,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易信、股吧、公司官方网站等网络媒体具有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不排除个别机构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发布、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证监会明确表示,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分析,上市公司也需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如将公司实名认证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指定部门或专人进行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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