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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楼盘商品房面积"缩水" 业主告开发商获偿

  • 发布时间:2014-09-02 19:2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索有为 范贞 钟莹莹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因商品房面积“缩水”,广东清远市的李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广东省高院2日发布消息称,该院驳回她的再审申请,判令双方应当履行二审判决,开发商就“缩水”面积补差价,李女士为增加的公摊面积补差价相抵后获得补偿8313元。

  法官建议,对商品房面积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测量标准,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套内及公摊面积价格,尽量减少此类纠纷。

  2009年,李女士看中了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新亚时代城的一套住房,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但当李女士拿到房产证后发现,比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整整少了5.23平方米。不只是李女士,小区其它业主也出现房产证记载房屋面积“缩水”现象。李女士等业主认为开发商构成违约,遂向清新区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多收的房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开发商解释说,在房屋预售阶段该公司委托建设方工程师,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测量房屋,将外墙的全部面积计入了套内面积。当地房管部门测绘所在房屋验收阶段派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测量房屋。该测量方式将外墙的一半面积计入套内面积,一半计入公摊面积。因此房产证与购房合同对比套内面积少了几个平方。

  开发商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房屋套内面积单价约定,理由是市场交易上一般使用建筑面积计价。

  一审法院认为,房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向李女士返还多收的购房款。同时业主应对公摊面积增大3.48平方米部分补偿开发商,相抵后,开发商应退还李女士多支付的房款12744.34元,并赔偿因此而损失的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唯一合同,开发商的反诉理由不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清远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无论套内建筑面积减少还是公摊面积增加,均是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应依双方的意思表示作相应的调整。开发商同意退多算的套内建筑面积购房款,按照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李某应补交公摊面积购房款,相抵后开发商仍需向李女士支付8313.2元及利息。

  李女士等人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广东高院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

  二审法官苏永术表示,2014年以来,清远中院受理了近300宗因购房合同与房产证面积不一致引发的商品房预售纠纷。苏永术法官认为,开发商应当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的测量标准,保证商品房面积计算无误。另外,开发商与买家进行房屋交易时也应按《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的面积计算方式,统一单价,避免计算混乱,规范房屋买卖交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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