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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青松:股权激励应当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 发布时间:2014-09-02 11:50:03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9月2日,由中国证券报主办的“2014中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安青松在论坛上表示,股权激励应当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安青松说,从成熟市场经济体的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员工持股计划最重要的刺激措施之一。例如,美国税务法规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员工持股计划贷款而获得的利息收益的50%可免征联邦所得税。二是员工持股计划基金会分配给员工的股票红利部分和还贷部分均予免税,参加员工持股的员工在离开公司或者退休时得到的股份收益,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员工退休后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股票继续留在信托基金,不用缴纳资产所得税;三是雇主赠予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可以减征工资税0.5%;四是2001年美国国会通过“税收法409章”,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能够覆盖全部员工。

  安青松表示,目前,税收政策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存在制约。以中小板一家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2008年8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授予20名激励对象300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3%。2012年10月公司披露第三期可行权公告,激励对象可行权购买583.2万股公司股票,行权价6.05元,当日收盘价36.77元,较行权价每股溢价30.72元(2008-2012年该公司资产规模增长超过3倍,净利润增长近5倍,公司市值增长9.4倍,期间多次分红送股)。但是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压力,以可行权数量最多激励对象为例,激励收益2799万元,适用现行45%税率,应缴纳个税1200万元;二是纳税义务与行权收益存在时间上不对称,即不论行权所获股票是否出售、收益是否兑现,激励对象在行权时就产生纳税义务。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做法是,对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和行权时均不需纳税,实际出售时纳税,并且根据持有期长短而使用个人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

  安青松还表示,股权激励还应当准确定位监管角色、尊重公司自治原则,普惠性的员工持股计划还应当与养老金体系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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