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成为硬约束
- 发布时间:2014-09-02 05:52:51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对失信企业的处罚,最好是“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如此一来,失信企业就寸步难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长远价值,就是建立企业信用的法律规范,促使企业树立商业信用的理念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9月1日,《经济日报》记者和中国政府网联合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他们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条例》被赋予多项职能。它不仅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还要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刘玉亭说。
企业如何在交易中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资产和清偿能力?赵旭东认为,《条例》从信息公示的角度保障了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确保了交易安全。
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排头兵”,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从3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成立企业的门槛变得更低,今年3月至7月,我国每天诞生企业1.05万户。面对快速增长的企业数量,如何保证企业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弄虚作假,并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及时公示,成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一项重要考验。
对此,刘玉亭表示,“企业若公布不实信息,根据具体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名录会对外公示,无论与企业打交道有交易的,还是为企业提供服务或进行监管的,都会知晓。这样一来,信用约束的机制才能形成。”
现在,商业信用是企业越来越重要的经营条件。“《条例》长远的制度价值,就是建立整个企业信用的法律机制和制度规则,促使企业树立商业信用的理念,培植商业信用的文化。”赵旭东说。
对一时犯错的企业,《条例》也给予了他们纠错的机会。“如果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及时更改信息并且满5年之后,就可以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履行了公示义务就可以马上申请移出。”赵旭东说。
“无论是列入哪种名单,都是信用的约束,并不对企业主体资格产生影响。由交易人判断,选择是否与这个企业开展交易。处罚最好是‘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如此一来,失信企业就寸步难行了。”刘玉亭说。
《条例》中明确,将取消企业年检制度,代之以年报制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赵旭东表示,企业年检变年报制度有3种理念和方式的变化。第一,由原来的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制度转向“宽进严管”。第二,改为信息公示的要求,让企业加强自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管理,这是管理方式的重大变化。第三,彻底改变了监管结构,一方面,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另一方面,促使当事人强化自律行为,调动社会资源的监督,努力构建全社会参与其中的监督机制。
“宽进”后,“严管”更为重要。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后,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抽查制度中检查的对象就是企业公示的信息情况,具体的市场监管行为不属于抽查内容。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随机抽查,比例为不少于3%。”刘玉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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