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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疗效“显著”原是添加违禁品

  • 发布时间:2014-09-01 08:33: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郑君 王程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巨大利益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成分的男性保健品。近日,由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田野有期徒刑八年,彭木生有期徒刑十二年,秦丽华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张波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3月,田野通过网络购买大量“西力士”(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他达拉非”成分)、中药辅料、空胶囊、铝箔等原料后,找到“下线”秦丽华,委托其在武汉市内寻找工厂,将其购买的相关原料加工成具有治疗性功能障碍的保健品。秦丽华遂找到从事药品生产的武汉元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彭木生。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彭木生安排公司内具体负责生产的张波,组织人员加工完成后交付给田野。田野在收到成品胶囊后,找到一家印刷厂委托其印制产品包装盒,对胶囊进行二度包装。经过一番“改头换面”,胶囊“升级”成疗效显著的男性保健品。

  据田野交代,这些保健品通过网络大量销往全国各地。为了吸引消费者,保健品的外包装上都会注明是由名贵中药材精制而成,不会注明含有“西力士”。经审查,彭木生除接受田野的“订单”外,同时还帮助他人生产了含国家禁用成分“他达拉非”的名为“奥力士-山沐鲨鱼软骨精”的保健胶囊,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田野、彭木生、秦丽华、张波4人明知制售的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仍予以生产、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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