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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买房作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 发布时间:2014-08-30 09:36:04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证网

  财政部网站29日消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通知指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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