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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销售代理机构、房产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

  • 发布时间:2014-08-30 08:5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王英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我市将从9月底开始,对商品房的预售、备案、销售合同、销售人员、房地产经纪等的管理以及售楼现场公示内容等实施新的管理。昨天,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按照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企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预售许可差别化管理

  买卖合同及时“上网”

  按照新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开发建设工程的进度应达到规定要求,且所申请项目无重大违法违规销售或变相违规销售行为。对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申请项目,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

  在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持有施工许可等证照的前提下,根据房企信用等级不同,预售许可条件也不同。

  为规范商品房合同管理和售楼现场公示内容,通知明确,房企应按规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提交网上备案,在线打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提交网上备案;超过15日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屋所在地的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的墙面或固定展板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应包括相关证件、预售方案、资金监管协议、批准预售的全部房源及申报价格、销售进度表、销售人员从业上岗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采用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还应在现场公示委托书、代理机构备案证明、经纪人资格证等内容。

  严禁捂盘惜售囤房

  公开房源明码标价

  为加强房地产销售人员和房地产经纪管理,通知明确,商品房销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从业上岗证》,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房企采用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所聘经纪机构应取得《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商品房销售代理活动时,应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应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通知明确,销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房屋差价或商品房销售代理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不得委托第三方以认筹、发放会员卡、网络团购等抵扣或优惠购房款的方式组织团购,售楼现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销售项目相关的费用。

  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房企在取得预售许可(或完成商品房现售前备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明码标价,公开销售,不得对同一预售许可确认的房源采取分层、分幢、分期等方式对外销售。房企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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