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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送达“限期搬离”《律师函》

  • 发布时间:2014-08-28 14:32:32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赵新明)8月23日,本报率先报道了福田区金地名津12套公租房腾退难的现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记者昨日从多方获悉,该事件目前又有了最新进展。

  记者从福田区住建局了解到,该局目前已给12个租户下达了收楼通知,并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租户“限期搬离”。“短信都已经通知了,另外我们正在让律师拟定《律师函》,今明两天便可送达。”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工作人员表示,为了保障12个租户顺利搬迁,他们已在红树福苑准备好了相应的12套公租房。

  对上述情况,租户方面也予以了证实。一位租户这样告诉记者,住建局已通知他们8月31日前一定要搬离,并去局里签订合同,否则将后果自负。据了解,因为水表被拆除,租户们前几日的生活出现了困难状况。经渔农股份公司与村民们协商,已同意暂时恢复12套公租房的水电,以供搬迁使用。

  但即便如此,搬迁形势也并不“明朗”。据了解,部分租户已再次透露了“拒不搬迁”的态度。对此,村民一方面对“赖着不走”的租户表示“愤慨”,一方面对住建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表示不满。“合同到期快9个月了,我们去收房,人家说房子不是从我们手里租的,不关我们事。”

  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指出,在合约到期情况下,承租人拒绝腾退房屋,对房屋实际拥有者渔农村村民而言,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也侧面暴露出了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上的“瑕疵”。他个人认为,要使现有问题得到解决,首先政府部门不能“缺位”,不能撒手不管。“最终解决可以以法律诉讼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这都取决于情势的发展。对渔农村村民来说,虽然合约系与福田区住建局所签,其可以起诉区住建局,同样也可以起诉作为实际侵权方的承租人。”

  谈到租户的行为,张律师表示,在公租房租赁乃至经适房申请等问题上,承租人固然有其具体诉求,但必须遵循法律的框架,应通过正规渠道实现正当的利益诉求,而不是将事件范围无限扩大,通过“迁怒”他人的做法,把所谓的“怨气”强加于无辜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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