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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行业标准有望年内出台

  • 发布时间:2014-08-26 21:30:41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曹进堂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近日,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商联”)召开了《餐饮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规范要求》行业标准起草小组工作会议。会议邀请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烹饪、中国饭店协会、北京市和海淀区餐饮行业协会、工商大学等研究机构、相关律师以及具有代表性的10家餐饮企业共30余人参加,按标准制修订程序对标准起草组讨论稿进行了讨论。

  会议首先由中商联副秘书长张丽君介绍制定该标准的背景和起草组讨论稿编制过程。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发布了“餐饮行业六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消息,在餐饮业引起很大反响。为了加强企业自律,规范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商联从今年年初开始,分别深入到七八个省市的餐饮企业、行业协会进行调研,并征询了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律师和消费者的意见,于今年4月向商务部提交了《餐饮企业格式合同条款指南》(后调整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规范要求》)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今年4月获准立项,要求2014年底前完成。

  中商联经过多方调研,集中各方意见后形成了“标准起草组讨论稿”,主要内容包括:餐饮企业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术语和定义、合同的类型、合同编制与实施、合同的管理等。

  与会者对该标准的制定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纷纷表达自己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该标准的制定,是一件利国利民利企的大好事,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行业经营管理的进步,也是以标准和法规规范行业的实践。如能批准实施,可以减少或避免纠纷,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和谐。在讨论中,餐饮企业大多认为,该标准既要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又不要扩大企业的责任;专家学者认为,标准要合理合法,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要兼顾,不可偏颇;管理部门和律师从管理和法律法规层面提出了中肯的意见。

  该标准首次界定了餐饮企业与消费者合同的类型,一是双方经协商订立的合同,如餐饮消费预订,包括电话、短信、书面订餐,代客存酒、存茶等;二是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如营业时间的规定、餐厅维修暂停营业方面的通知,菜点价格的规定以及服务等。标准中提出了合同编制的原则,如必须自觉自愿、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不得与消费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不得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大家提到团体消费,如会议集体用餐、婚宴等,应签订书面合同。

  会议对标准草稿逐条逐句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这份讨论稿框架合理,基本内容完整。起草组将尽快按会议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在起草组内部进行再一次协商。(曹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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