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野蛮生长” 专家:需明确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 发布时间:2014-08-26 10:09: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导读】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星代言产品必须先使用,未经同意的推销电话、短信、邮件被明文禁止。
央广网财经北京8月26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著名小品演员范伟在小品中,屡次被本山大叔忽悠,结果没想到在真实生活中,成了真实的案例。范伟代言某招商网站,网站上的信息九成都是骗人的,是个大忽悠云集的网站。事后范伟用了小品的话来作回应,:“以后不敢做了,防不胜防。”
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的例子可以举出一长串: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赵本山代言“蚁力神”、唐国强、解晓东代言“不孕不育医院”等等。这种情况今后应该不会发生了。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不得为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没有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其实对明星的规范只是广告法修订草案中的一个亮点,这次修订是《广告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亮点很多,重点锁定虚假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责任、加大处罚,才能让广告业告别“野蛮生长”。
我们为大家梳理一下修订后的广告法草案的亮点, 最引人注目的规定就是广告荐证者不得为他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没有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认为,这明确了明星代言必须先用产品的责任,明星必须有购买、使用纪录,而不能嘴上应付一句“我觉得这产品还不错,挺好的。” 要接广告,明星自己要先承担审查责任。
岳屾山:以前确实出现过这种情况,就是明星代言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有三无产品,甚至有一些违法犯罪的产品在里面,这种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就比较大。但即便我们说有时会发现有的商品或者说明星所代言的一个产品存在虚假广告,或者存在一些其他违法犯罪情况的时候,受到处罚也仅仅是这些生产厂家或者是广告主,对于明星本身并没有什么样的处罚和影响,这也导致这些明星在代言产品的时候可能只看经济利益,而不会过多考虑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也不会考虑这个代言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什么负面影响。在这次草案当中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如果说明星自己没有使用过商品,而对其进行推荐的话,如果出现什么问题,可能要对他进行一种惩罚性的处罚。明星以后代言广告的时候,可能会加大他的审慎和审查的义务。
没有经同意向他人发送广告的行为,如今已是愈演愈烈,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等发布的《去年度垃圾短信报告》显示,去年中国仅仅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总数超过2000亿条。这次《广告法》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岳屾山说,这是为了堵住垃圾广告。
岳屾山:确确实实现在我们邮箱里面收到很多邮件,甚至有一些邮件,都没有办法对它进行屏蔽,只能用软件或者邮箱本身的屏蔽功能。如果立法的话,可能这些邮件发过来的时候,有一些禁止或者阻止它发邮件的选项和功能,这样的话,它以后应该就不会再给你发。如果再给你发的话,可能就是一种违法广告。接下来还需要做到的是,我们发现了违法广告,到哪里去投诉,怎么来投诉,这些问题才是关键点。如果只是规定发垃圾邮件是违法行为,但没有相应惩处机制的话,等于说这个规定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违法成本无法在法律当中得到体现的话,大家就不会在乎这个违法行为,很多人可能就会继续发垃圾广告。
岳屾山刚才提到一点,对随便乱发的垃圾广告不能光明确责任,如果不加大处罚。一本万利的小广告还是满天飞。比垃圾广告危害更大是虚假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统计, 去年,全国虚假广告同比增长19%,可以说比GDP增速快得多。 只有明确责任、惩处力度双管齐下,广告业才能告别“野蛮生长”。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全国青联委员、全国青联新闻出版界别副秘书长吴永强认为,目前对虚假广告的惩罚力度还不算大。
经济之声:草案规定,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提高罚款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最高可罚100万元。加重处罚对违法广告是不是能起到有力的惩戒作用?
吴永强:加大违法行为成本能对违法行为起到一个遏制和约束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当然会有一些效果。不过即便是现在所提到的最高罚100万元,可能对于企业的收益来讲,这个惩罚力度还不算大。
经济之声:广告法修订草案要求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这对广告业业告别“野蛮生长”有什么作用?
吴永强:这会对广告内容的发布,尤其是几个重要性领域的内容的规范性,以及防止防范过度渲染、过度包装有比较好的作用。
经济之声:为斩断垃圾短信、邮件的传输渠道,草案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有权要求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广告的主体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刚才岳律师谈到遏制垃圾广告在操作上有难度,这该怎么解决?
吴永强:从当前的信息技术角度来看,遏制这些垃圾广告其实从技术上可以做的比较到位,关键是这个技术到位以后,实行惩戒的落实点、落脚点能不能够执行到位,这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现在垃圾群发,即便是追溯回去,有的时候不一定能找到这个垃圾群发的主体,那这种惩戒就无法落到实处,对这个行为的约束力也不会太大。
经济之声:追本溯源,能够真正找到源头,可能才能够更好的遏制垃圾广告。整体来说,您觉得这次草案的亮点多不多?对于以后使得广告业告别“野蛮生长”的作用大不大?
吴永强:总体来看,这次草案亮点还是蛮多的。广告法上一次是在1995年的时候出台的,经过20年,我们的生活方式、广告市场的消费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比如说现在各种新兴的通讯方式的变革,人们整个生活业态和广告产品的业态都发生了非常巨大的变化。在这种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原有的法律肯定有很多滞后的地方,很多不足的地方,很多原来没有考虑到的地方,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进行修订才能跟得上时代的节奏和步伐。
编辑部观点: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 还经济竞争一片公平环境
评论编辑蔡军:近年来广告业的发展,的确有点野蛮生长,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当前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行为仍相当突出。去年,全国共查处此类案件3.15万件,同比增长19%。从虚假广告行为涉及的领域看,药品、食品和医疗服务排在前三位,共占虚假广告案件的三分之一,是“重灾区”中的“重灾区”。这些广告可以说本小利大。
当实体经济经济竞争激烈时,做虚假广告当“大忽悠”成为企业低成本的选择,如果不明确责任、加大处罚,干实事的好企业就反而会吃亏,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伤害了公平的经济竞争秩序。这次修订的《广告法》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有力地遏制了这种野蛮生长,也还经济竞争一片公平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