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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案设计的政策建议

  • 发布时间:2014-08-26 09:25:56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能够进一步促进公平,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础框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实质上就是在目前采用的收入发生时分类计征的基础上,在续接一个年终综合汇缴环节(决定税款征缴真正数额),其意义在于通过实现三个“汇总”进一步促进公平。

  首先,年终综合汇缴能够实现家庭所有成员在纳税年度内所获取的所得的汇总。这一“汇总”是有利于促进公平的。例如,甲、乙两个纳税人所得来源相同、金额相同,但各自的家庭负担不同,在目前的分类计征制下,自然所纳税额相同,显失公平;但在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下,尽管在分类预征环节是以个人作为计税单位,但在综合汇缴环节,则是以家庭作为计税单位,将会实现负担不同的家庭税负不同,以体现公平。从另一个角度看,实际上也可以说:要想以家庭作为计税单位,就必须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当前的分类计征类是无法践行这样理念的。

  其次,年终综合汇缴能够实现纳税人直至其家庭在纳税年度内不同时点所获取的所得的汇总。这一“汇总”也是有利于促进公平的,因为这样做可以充分考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收入不均匀分布的家庭的税收利益。

  最后,年终综合汇缴能够实现纳税人直至其家庭在纳税年度内从不同来源获取的所得的汇总。这一“汇总”同样是有利于促进公平的,因为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计征制下,一部分税目各自设有费用扣除标准,给高收入者“化整为零”即通过将收入分散到不同税目而实现避税提供了可能性。同时,各个税目税率形式不同,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其他来源所得却适用具有累退性质的比例税率,其不公平性显而易见。而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下,由于年终综合汇缴环节的加入,之前提到的问题将不复存在,其公平性以及“调高”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

  我国目前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亟须强化,显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能够迎合这一迫切需要,使这一计征方式的采用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础性框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征方式框架下的税收要素调整

  以家庭作为计税单位。以家庭作为计税单位只适用于年终综合汇缴环节,在收入发生时的分类预征环节依然要以个人作为计税单位。

  扩大课税范围。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可以考虑将新兴的金融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收益纳入课税范围。分类预征环节与综合汇缴环节的课税范围是一致的。

  合理设计费用扣除模式和标准。年终综合汇缴环节,宜采用“基本扣除+特定扣除”的费用扣除模式:“基本扣除”体现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的理念,统一标准;“特定扣除”则区分纳税人的实际状况而差异性对其某些特定项目(如家庭抚养人口数、家庭债务金额等)准予扣除,以体现公平。分类预征环节各个税目的费用扣除的设计,一是形式不宜复杂,因为预征环节并不决定最终的税款征缴额,便于征纳应为首要目的,不必设置特定扣除,二是金额不应过高,应通过设计尽可能使收入来源多者(相对于只有工资薪金所得者)在分类预征环节的税负略高于综合汇缴环节的税负,即年终获得退税而非补税,既能够激励其自行申报,又可以防范税收流失。因此,可以继续沿用目前各税目的费用扣除模式,只是在标准的具体金额上略作调整,但其中工资薪金税目费用扣除标准的金额应尽可能与综合汇缴环节的“基本扣除+特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大体接近,以使绝大部分的只有工资薪金所得的这一纳税人群体(目前在整个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群体中的占比较高)在综合汇缴环节基本既不需退税也不需补税(但依然要自行申报),从而降低征纳压力和成本。

  科学构建税率体系。年终综合汇缴环节必须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但应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并选择是否减少税率档次,如5%、15%、25%、30%、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或添加10%和20%两档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应设计成:随着税率从低到高而由宽至窄、由疏到密,以此照顾中低收入者,同时更好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

  对于收入发生时的分类预征环节各个税目的税率设计,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应与年终综合汇缴环节的超额累进税率保持一致,其他税目则可以使用单一比例税率,使征纳简捷便利。

  确定收入归属与征管机构。为了避免年终综合汇缴环节的退税和补税带来的地方间税收利益的争执和纠纷,可以将个人所得税完全划归中央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由此带来的地方收入损失通过更高层面的分税制改革中其他收入归属的调整来加以补偿;也可以维持个人所得税的共享税性质和地税局征管现状,但要明确规定年终综合汇缴环节的退税和补税均在中央分享的收入部分中操作,只是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是否沿用6:4比例则应通过科学测算后再确定。

  无论选择何种解决之策,分类预征环节与综合汇缴环节的税收征管机构应该是一致的。

  上述税收要素设计必须坚持两点基本原则:综合汇缴环节的税收要素设计以促进公平为首要考量,可以适当复杂,但分类预征环节的税收要素设计要优先考虑便于征纳的要求,应尽量简化;综合汇缴环节只能依赖自行申报,但分类预征环节一定要强化代扣代缴,尽量不采用自行申报,防范税款流失。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征方式框架下的配套跟进措施

  没有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收入信息,综合汇缴只能是空谈,所以改革的配套跟进措施的共同着力点在于保证收入信息汇总的有效性。

  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税务代码制度,使收入信息汇总成为可能。我国居民的二代身份证号就可以作为纳税人税务代码使用。

  相关部门共建信息系统,保证纳税人收入信息的准确性。这一信息系统不仅要涵盖纳税人的所有收入信息,还要将其财产、消费等信息纳入其中,便于与收入信息的交叉比对,使之更加准确。其构建可由税务部门牵头,但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建设,同时需要一个超越各个部门的领导机构发挥强大的组织协调作用。

  严控现金交易,防范收入信息遗漏及偷逃税行为。这要以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严肃财务、金融纪律作为制度保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地方财政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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