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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分享”惹的祸?

  • 发布时间:2014-08-24 07:31:47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杨 雪

  据《中国科学报》8月5日报道,目前正在攻读环境保护和野生生物管理专业的研究生戈麦斯(Diego Gómez Hoyos),由于把其他科学家的论文粘贴到在线文档分享网站上,而要面临8年监禁。因为他所在的国家哥伦比亚与许多国家一样,对文章作者采取强力保护措施。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数年的牢狱之灾对这位现年26岁的科学家不公平。的确,当传播环境正在日新月异发展,当科学研究与著作权保护产生矛盾,法律对于公共和个人利益的取舍是不是值得商榷?我们能不能做到如戈麦斯的律师所说的“确保人们不会因推动科学进步和运用创造性表达而犯罪”?

  因“转载”获罪离我们并不远?

  戈麦斯的主要研究方向是考卡毒蛙的种群生态学,这种动物是原产于哥伦比亚的濒危物种。由于他所在的金迪奥大学没有爬行动物学家,图书馆也无权访问专业期刊和数据库,他很大程度上需要自己想办法收集资料,还要省钱进行考察。戈麦斯建立了一个期刊文章个人收集档案,这些文章主要是他在旅行中收集的。他还开设了两栖动物和爬行动物学习小组。

  2011年,戈麦斯无意中读到一份2006年完成于哥伦比亚国立大学的研究生论文,他认为这篇论文对鉴别其在保护区发现的两栖动物有所帮助。于是,他将该论文粘贴到了在线文档分享网站Scribd上,以便其他研究人员和学生能够方便下载。一开始下载文档是免费的,但当Scribd开始对未注册用户收取5美元的下载费用后,戈麦斯移除了这篇论文。

  当这篇论文的作者发现之后就通知了警察,称其作品未经本人同意就被放到了网上,戈麦斯接受了调查。2013年4月,该案件入禀法院。哥伦比亚于2006年就已修订法规,提高了刑事和民事处罚。“没有人愿相信戈麦斯会因为分享了一份文件而将遭受牢狱之灾”,安第斯大学的安吉拉·苏雷亚斯说。

  “这是一个网络转载未经作者本人同意的案例”,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师陈明涛指出,我们可能会认为哥伦比亚的法律过于严格,但实际上,我国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十分严格的,“只是通常大多数人不会在意,也不会管这个事”。

  据陈明涛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以及其他严重情节,都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可能违法?

  随着网络技术、移动终端的发展,“转”成为了一个瞬间就能完成的动作,有时甚至连复制粘贴的过程都可以省去。就在我们观看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今日头条”案时,有没有想过,其实我们随时都可能违法。

  在QQ空间,在微信朋友圈里,在微博、博客等所有的社交平台上转一篇来自他人发表的原创作品,都有可能侵权。“如果内容是由线下复制到线上,那么这种网络转载行为肯定侵权”,陈明涛告诉记者,目前对于在微博、博客等平台上发表的原创作品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理论上讲,用户通过网络平台发表原创作品,默示为同意转载。

  不敢想象,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每人每天都有可能在虚拟世界里违法而浑然不觉。“只是大多数人并不那么在意这种被侵权,甚至乐意自己的文章被网络转载而提高人气和知名度,所以并不追究,大家也就相安无事”,陈明涛指出,只涉及民事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自行决定追究与否。如果涉及刑事的话,可以不以自行追究为前提,只是基本上我国的司法现状是“不告不管”。

  某种程度上说,哥伦比亚的戈麦斯比较“不幸”,他遇上了要追究责任的被侵权人,导致他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相比之下,在我们国家,向百度文库、豆丁网等平台随意上传别人文章的那些“热心人”,他们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他们都是“幸运”的。

  陈明涛认为,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而言显得有些硬性,“尤其是对于小众研究领域的信息获取,如果出于学术性的目的,刑事处罚显然过于严重了”。

  著作权保护和知识传播如何共处?

  我们生活在信息时代,每个人所做的“转发”、“分享”,都可以令更多人获取更多的信息,网络是这个时代最抽象,也是最亲民的媒介,既能符合大众传播的口味,也能满足小众传播的需要。可是谁知道,自己会不会成为下一个戈麦斯?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研究员武夷山告诉记者,我国科研人员使用数据库可以查到的国内外文献是比较全面的,费用也基本由单位或项目承担。但是对于那些在民间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要查阅到免费的文献就不那么容易。

  武夷山认为,虽然免费是互联网的精神之一,但是知识创造者、数据库建设者等群体的利益必须受到保护,所以要求所有的数据库免费显然不现实,也不合理。据他所知,万方数据和清华同方都曾因为收集学位论文而惹上官司,因为他们合作的学校无法找到几十年前的所有毕业生,无法征得每个作者本人的同意。经过官司之后,万方数据现在采取的政策是没有经过作者同意而收集来的论文不能对外开放。

  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就是为了平衡作者与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维护作者权益的基础上均衡利益,满足社会公众对各种信息的大量需求。据陈明涛介绍,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方式中,并没有对小众科学研究做相关更细致的规定,同时“一些规定界限模糊,反而成为盗版的伪装”。

  陈明涛认为,在新的传播环境下,可以适当扩大“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的范围。如果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转载的,法律应该允许共享传播,但必须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并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同时,个人的引用转载和单位的行为应进行区分对待,盈利目的和非盈利目的也应区分对待。

  另外,在“分享”别人的原创内容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必须注明来源,尤其是原作者声明禁止转载的,必须尊重原作者权利。

  “我们研究知识产权,就是致力于在公众利益和私权保护中寻求平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这一直是历史和法律发展的主线。”陈明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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