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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通过的环评是如何变“通”的?

  • 发布时间:2014-08-24 07:31:32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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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是广东省东莞市最重要的生态屏障,被称为“城市之肺”,其规划的核心保护区内有包括金茶花在内的近百种国家珍稀动植物。但就是这样一座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4A级景区,中石油管道项目从公园山脊上穿园而过,南方电网的两路高压线矗立在山腰,从莞高速公路从山脚洞穿山体,森林伤痕累累,施工区域内的植物被彻底破坏。

  其中,中石油管道原环评要求是“绕开”公园,但在违法施工数月后,环保部同意了直穿森林公园的实际行为。森林公园方状告环保部,请求法院撤销“变更环评”批复。今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超过诉讼时效;7月,北京高院以同样理由维持中院裁定。

  可根据建设情况修改环评?

  国家对在森林公园内“动土”是有严格规定的。2008年,环保部《关于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318号)所同意的方案也是避让了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基本沿观音山森林公园的边缘敷设,不直接穿过观音山。

  在北京举行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专家论证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律师刘金梅介绍说,自2011年8月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未取得观音山森林公园同意的情况下,违法擅自在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山体周围进行施工和私挖滥采。在得知中石油擅自开工行为后,森林公园多次通过正式函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与中石油天然气公司进行交涉,但始终得不到理睬。2012年4月,管道开始通气运行。

  然后公园方并未得知,2011年12月13日,环保部网站出现了一条“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批复。该批复改变此前管道线路绕行、“避让”观音山边缘的决定,同意改为“直接穿越”森林公园约3公里,用大开挖的方式施工。

  刘金梅说:“环保部认为,虽然该建设项目的上述行为系违法违规建设,但由于若干实际理由,因此同意其按照变更后的方案进行项目建设。”更让刘金梅难以接受的是,环保部认同环评“后修改”的理由有,“广东省人民政府、东莞市人民政府及林业有关部门均同意变更路由方案”,“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实际状况”。

  “这类似于既然小产权房都建好了,那就让它合法吧!”刘金梅说。

  起诉环评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安全,输气管道上面不能有树木生长,因此在18平方公里的观音山森林公园里,至今还留着一条宽约20米、长达3公里的裸露带。2013年12月3日,森林公园方委托律师状告环保部,请求法院撤销变更环评“批复”。

  2014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环保部曾在2011年12月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批复”。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观音山森林公园在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提起诉讼,而原告直到2013年年底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

  原告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但在7月,高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中院的裁定。刘金梅说:“我们正在向最高院提起申诉。”

  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的案件,并非仅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一个案件。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说,他在温州水泥案件中也遇到类似情况。2000年温州市永嘉县招商引资,把一个水泥项目建设在离居民住宅仅3米远的地方,包括环评在内的所有手续都审批通过了。结果在建成试生产时发生了群体性事件,项目被迫停工,投资方损失数亿元。但当地法院认为,环评是2001年批复的,起诉的2年期限必须从批复之日算起。

  但法律专家的看法与法院判案情况大相径庭。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教授认为,不应当从环保部网站2011年12月的公告计算起诉期限。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四种告知方式,只有在前三种送达方式都无法实现时,才能“适用” 环保部网站这样的“公告送达”。

  “因此,我认为上述‘补充批复’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即观音山森林公园方,这属于一种重大的程序瑕疵或程序违法。从程序上来讲,上述补充批复不具备合法性。”他说。

   相关环保法律能否执行到位?

  《环评法》第2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国政法大学能源法中心主任李艳芳教授认为,在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环评过程中,第一次环评时,没有穿越森林公园,可以说没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和环境利益,因此是否征询了公众意见不重要。但在变更施工作业方式时,等于建设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当重做环评,还应按照《环评法》第21条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参与。“环保部在审批时,同样应当考虑这个,在施工方没有出具公众意见时不应审批通过。”

  《环评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评重大改变时,没有征求公众意见你就批准了,连罚款都没有;当有人来告时,环保部门又让其补办手续,为其开脱,是在纵容违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新修订《环保法》已不允许补办环评手续。新《环保法》与《环评法》构成冲突,《环保法》是新法,按理说应优先执行新法,旧法无效。

  “用起诉环评的期限为理由驳回起诉,是‘四两拨千斤’,法院把违法、赔偿、修复等实际问题全部都回避掉了。”北京大学教授汪劲说。

  (科技日报北京8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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