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服务需解决『四个需求』
- 发布时间:2014-08-23 02:30:59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雷振华
从笔者近日到湖南省永州市的实地调查来看,现今农村金融服务依然停留在存款、结算、汇兑、代理保险、小额信贷的“旧框框”,服务“三农”的力度还不够。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实际需求,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需紧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展业贷款”需求。随着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化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涌现,农业经营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不断得以提高,大量工厂化经营方式的出现导致金融服务需求呈现资金需求量加大、周转周期变长的新特点,而现有的农村金融信贷服务以小额农贷和农业专项贷款为主,小额农贷受额度过少的限制,农业专项贷款则受放款条件和要求过高的制约,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两头不着岸”。金融机构需创新信贷服务品种,推出抵押方式灵活、贷款期限配套、信贷规模匹配、还款周期可选、利率价格适中的“展业贷款”,化解新型农业主体资金需求难题。
其次,需紧贴农民个体实际,解决“个体贷款”需求。当前农村金融服务在解决农户贷款需求上普遍采取国家公职人员担保、三户或五户联保、担保公司担保、城镇土地或房屋抵押等担保方式,信用贷款几乎被金融机构拒之门外。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农民为满足担保方式需绞尽脑汁,需付出高成本代价,造成实际贷款成本增加,尤其是联保方式中因个别农户失信,其他农户受其牵连而贷款受阻,导致农民个体贷款难、贷款贵现象依旧突出。金融机构应针对农民个体实际差异,人性化推出用确权的农村土地、房屋、林权等多种新型灵活抵押方式的“个体贷款”,或根据农民个体的诚信实际推出信用贷款,解决农民个体资金需求难题。
再次,需紧贴新型农民实际,解决“非农户贷款”需求。我国巨大的农村市场前景,促使有眼光、有知识、有技术的大学生和城市居民纷纷下乡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这些“新型农民”在带去资金、技术、信息的同时,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迫切需要农户贷款给予扶持,而其因非农身份限制造成贷款申请受阻。金融机构需创新贷款条件,打破户籍身份限制,消除贷款对象制约,让这些“新型农民”平等享受各类“三农”贷款,解决他们的“非农户贷款”需求。
此外,需紧贴农村金融市场,解决“理财增值”需求。随着各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实施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民手中余钱不断增加,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存款、结算、汇兑等单一方式已无法满足农民的金融新需求,他们急需与城市人一样在乡村也能享受到综合理财服务。金融机构要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和农民兄弟的实际要求,着力开发出符合“保值增值、风险可控、变现灵活”的涉农综合理财产品,满足农民兄弟资金理财增值的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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