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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房一价”新规9月起实施

  • 发布时间:2014-08-18 16:50:00  来源:荆楚网  作者:刘天纵 沈佳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昨从省物价局获悉,9月1日起,《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实施,房地产开发商可在房价外适当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安装费用,不再被界定为违法乱收费行为。

  2011年5月,我省发布了《细则》的试行版本,要求全省房地产开发商对商品房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并禁止开发商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细则》试行2年多来,对规范开发商价格行为起到了良好作用。

  “此前,购房者对开发商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费用的投诉较多,因此《细则》试行版本禁止了开发商的相关行为。9月将实施的《细则》正式版本,删除了这部分条款。”省物价局价监分局相关负责人说,这意味着,只要开发商明码标价,购房者有知情权,在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下,物价部门不干涉市场行为。

  与试行版本相比,《细则》在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规定上进一步细化,要求开发商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源数量、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标明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公示物业服务的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按《价格法》规定,开发商未实行‘一套一标’,每套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如果涉嫌价格欺诈,处以5万到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该负责人介绍,《细则》处罚规定更加细致与严格,包括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哄抬商品房价格等。(记者刘天纵、通讯员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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