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信披违规刑罚力度偏低”
- 发布时间:2014-08-18 02:31:06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正处于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阶段,尽管注册制细则仍未出炉,但管理层在“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中心”这一理念上达到高度一致。
信披为何如此重要,当下问题何在?如何完善信披制度?8月14日,新京报记者专访著名经济法学者、证监会发审委原委员李曙光教授。
信披是支撑市场基本要素
新京报:信息披露也是审核制下的要求,但为何向注册制转变之后,信披更重要?
李曙光:古典经济学的原理是“信息原理”,他假设市场中的人都是自私逐利的,假如所有的信息都是公开、准确、真实的,市场就会自动达到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世界各国的发展也证明这套理论是有效的。
所以市场中,信息公开和披露是支撑市场的最基本要素。市场中最大的问题是信息不充分、不完整、信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从监管角度看,市场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而在监管越严的领域,信息不对称是最严重的,因为所有的信息都掌握在监管者、发行人等少数人手中,这就造成了内幕交易、造假、监管成本高问题。
之所以在核准制下出现那么多问题,就是信息的掌握、交换、把控的权力不是掌握在投资者手中,但是投资者却需要为信息出现的问题来负责。
新京报:那信披最好的方式是什么?
李曙光:最好的方式,是所有信息让投资者自己掌握,让投资者自己去做决策和选择。这样责任就会非常清楚,不会发生法律上的错位。所以说现在强调“信息披露为中心”,是对资本市场常识的一次回归。
新京报:但大家也担忧,注册之下,会不会出现更多的造假,因为在严格的审核之下都不能避免造假。
李曙光: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得不面临的一个困境。我们刚才描述的是一个理想的市场,但是目前市场离理想市场还差得太远。
所以对注册制不要太天真。原来合理性的东西也不能全抛弃,需要找到博弈模式下新的平衡点。
新京报:大家都在市场中博弈。
李曙光:企业上市,发行人可能不愿意把一些信息告诉市场,哪些是应该告诉,哪些是不应该告诉,应该做出详细界定。保荐人、律师等中介机构希望拿到一笔生意的冲动甚至强于做一个没有缺陷的单子。投资者也有侥幸心理,不去研究信息,万一遇到一个好公司能从中赚到钱呢。从监管者来看,他认为上市公司不敢造假,因为有处罚和监狱在等着你。
原来是政府背书,现在突然放弃背书,完全抛弃原来的做法也是不现实的,需要有一个过渡期。
信披惩罚标准要考虑通货膨胀
新京报:你刚才讲了市场成熟度不够,那么市场的配套制度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为信披制度保驾护航?
李曙光: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要有时间表,建议把目前机构进行大的改革,将发审委制度改为聆讯制度。该机制有三个阶段性目标,一个目标是替代原有发审委审核机制,从全部审核变为半审核机制,审核的方式变为以信披为中心,重点治理污点信息。第二个目标是从半审核机制变为建议制,建议有污点的企业不上市,第三个阶段是变为参考机制,聆讯委仅提供专业参考意见。到2020年,最终实现目标。
新京报:目前大家反映对于信披违规的处罚太小,对于上市公司造假,证券法规定的最高罚金是60万,造成造假的成本过低。
李曙光:这要形成三个机制。第一是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力度要到位,增加信披违规的违法成本。目前证券法和刑法对于上市公司造假的处罚还是十几年前的处罚标准。对于证券类犯罪的刑期和罚金都偏低,一些应该的罪名在刑法中没有规定。另外,立法者在设计条款时需要考虑通货膨胀率,以及违法者的获益程度,适时修改处罚条款。
第二,民事赔偿制度需要完善,包括代理人诉讼、集团诉讼。每个受害人都可以提出诉讼。造假者所付出的代价自己可能都无法预计。如果给造假者造成一个没有边界的责任,他的压力会非常大,这是对他们最大的震慑。
第三个要有破产机制。破产清算机制才是彻底退出机制,而目前还没有一家上市公司破产清算。一家公司罚点钱还在市场上造假,退市之后还可以通过转板重新上市,不能让一些已经没有办法起死回生的公司像僵尸一样在市场中游走。
“格式化”个案来完善信披制度
新京报:去年昌九生化事件,上市公司说从来没有说要借壳重组赣州稀土,但是投资者说,你态度暧昧,让人以为会借壳,所以你得赔偿。作为法学专家,你怎么分析这种信披理解不一致问题?
李曙光:法律永远是实践的产物,一个个案例就可以带动资本市场前进的脚步。
因此出现一个事件之后,一定要让它格式化和固定化。比如说这个案例有股民来起诉这家公司信披不够准确,这样各种规则才会产生。
对于你刚才讲到的案例,公司应不应该出来澄清这个传言,证监会可以对这个做出规定。怎么样定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立法者也需要加以明确化。
美国市场也是通过一个个案例,才把证券交易法给完整起来的。信息披露的真正进步是要有发生事件,用事件来推动立法、规则的成熟。
新京报:未来证监会应该处于什么样的角色定位?
李曙光:第一,应该改变证监会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尴尬地位。证监会是事业单位,但是承担了很多行政职能,甚至具有半司法权,这个从政府和市场关系来看,定位是不准确的。
第二,证监会不是司法机构,反对它的司法化。可以给予它更多的行政权,但不能给司法权。它仅是市场的参与一方,职责是监管。而且这一方不是终审方,理论上讲,任何证监会的处罚和行政决定都是可以被司法推翻的。
第三,证监会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管你该管的,放手不该管的。把一些东西放给市场,给市场创新的空间,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我不认为核准制转为注册制就一下子太平了,任何国家包括美国都有很多问题,也是一步步走过来的。所以对注册制不要太天真,你可以把它看成中国证券市场新的台阶。因此原来合理性的东西也不能全部抛弃,需要找到博弈模式下一个新的平衡点。”
新京报记者 白金坤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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