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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十条” 将改变商业银行过度追求利润的局面

  • 发布时间:2014-08-16 09:12:51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务院“融十条”系列报道之一

  专家指出,务实的政策措施将促使下半年经济稳定增长

  编者按: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融十条”)提出十条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相关意见。涉及一行三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部门。本报今日起推出系列报道,邀请业内专家进行解读。

  ■本报记者 左永刚

  “国务院刚刚公布的‘融十条’更多体现了综合性与务实性,将成为迄今为止能够真正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具体措施。务实的政策措施将促使下半年经济稳定增长。”8月15日,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吴念鲁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意见紧紧围绕缓解企业融资成本这一核心问题,多方着力,标本兼治,各项措施切中要害,为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指明了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间接融资仍然占企业较重融资比例的背景下,“融十条”政策更加具体,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如提出“进一步丰富银行业融资渠道,加强银行同业批发性融资管理,提高银行融资多元化程度和资金来源稳定性。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在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层面,“融十条”要求,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按照国务院部署,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或运用原则上应当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切实整治层层加价行为,减少监管套利,引导相关业务健康发展。

  “这将改变之前商业银行过度追求利润的局面,该条举措将促使商业银行发挥原有介质的作用,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增长。”吴念鲁强调。

  “融十条”还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措施,如要求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

  在此之前,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该《通知》旨在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融十条”更具务实性,如国务院办公厅将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各部门有关落实进展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汇总后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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