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动产登记能否成为反腐利器
- 发布时间:2014-08-16 07:23: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评论员 樊大彧
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反腐败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人们期望引发一些官员抛售房产、二手房供应持续增加的现象,应该很难出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房价马上跌”的预言,恐怕也难以成为现实。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相关报道见03版)
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条例,原定今年6月底前出台。千呼万唤之后,征求意见稿昨天终于登台亮相,这也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条例的推出为何如此艰难?有舆论认为利益集团掣肘是重要原因,这种说法虽不全面,但也有一定道理。
除了城镇居民的房产,不动产还包括农房、土地、海域、林木等。我国对各类不动产的登记,目前处于“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涉及管理部门有10个之多,不同部门在登记过程中各自形成相对完整、独立的制度。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意味着有关工作将由国土部门一家负责,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相关职责将转入国土部门。不动产统一登记不仅将让一些部门面临机构、人员撤并划转,还让他们失去了手中固有的审批登记权力。所谓“手有公章、批文余香”,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触动了一些部门的“奶酪”,难免会遭遇种种阻挠。
不动产登记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之所以被公众广泛关注,除了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外,还因为公众希望这个平台可以成为“以人查房”的反腐利器。在“房姐”、“房叔”辈出的年代,不动产登记工作被公众寄予厚望。然而,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却似乎给反腐预期泼了冷水。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动产条例登记情况并不是完全公开,而是有限权利公开,只有产权人或者存在产权利害关系的人士才可查询。既然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反腐败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人们期望引发一些官员抛售房产、二手房供应持续增加的现象,应该很难出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房价马上跌”的预言,恐怕也难以成为现实。
不动产登记在各种各样的预期中,被涂抹上各种色彩,其自身的本色却有些模糊不清。其实,不动产登记就是给不动产上“户口”,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就如同公民身份证信息实现联网。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建立这个基础平台之后,很多实质性工作才能有效展开。
除了公众预期中的反腐和房价以外,有很多现实问题与不动产登记相关。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农林水土等各管一摊,分散登记。在城镇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需要分别在国土和住建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承包土地、山林过程中,更是要跑多个部门才能办齐各种权证。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多头登记”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明晰产权、保护公民财产权,这些都是不动产管理改革的重要推手。当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完善房地产长期管理工作的需要,该制度的建立可望增加房地产市场透明度,为房产税向存量征收创造条件。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但前进道路上还充满荆棘。当前有一大批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矛盾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需要清理,同时需要清理的还有管理部门的观念和利益。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
在改革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能否直接有助于反腐工作,并不是改革能不能获得公众支持的惟一条件,只要能够进一步规范、制约部门权力,进一步明确、保障公民权利,改革就一定能够生发出更大的动力,获得更广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