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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监管评级办法“扶优限劣” 信托公司将迎评级大考

  • 发布时间:2014-08-15 08:46:21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信托公司“分类经营”的标准是什么?新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将给出更为明确的答案。

  近日,2014年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修订稿)》已下发部分信托公司,开始征求意见。据悉,这份从去年起就开始修订、经过几次较大变动的新版文件,对于此前备受关注的“分类经营”设定了明确的评价标准。业内人士认为,该文件除了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产生影响外,还将结合新的净资本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开展产生一定引导作用。

  三大评级因素

  这份尚在征求意见中的文件显示,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主要包括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及合规管理三方面。监管机构以审慎监管为基本原则,开展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

  其中,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6级。综合评级以合规管理要素为前提,统筹考虑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要素的评级结果。综合评级根据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级别情况确定为1-6级,每个级别分别设A、B、C三档。

  具体而言,风险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资本管理情况以及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等方面;资产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信托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研发与创新能力、营销能力及公司声誉管理能力等方面;合规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信托文件遵守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况。

  评级结果的运用则备受信托业内关注。这份文件显示,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信托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体现“分类经营”理念

  多位信托公司高管认为,前述评级结果的运用体现了“分类经营”的监管理念。

  按照这份征求意见文件的规定,对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或2级的信托公司,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对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根据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对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对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的信托公司,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业务、要求公司进行重组或建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监管措施;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信托公司,可以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某南方信托公司高管认为,这一新规将对评级靠后的信托公司影响比较明显。有信托公司高管认为,这一文件除了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范围产生影响外,还将结合新的净资本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开展产生引导作用。据该人士介绍,新的风险资本计提比例将与前述评级结果挂钩,评级低者,计提比例则高,这将使一些信托公司面临净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问题,自然会对其业务结构以及股东增资等方面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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