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近日发布通知,就《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试行)》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30日。意见稿要求,医疗器械名称中不得含有人名、企业名、品牌名、商标名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不得含有产品的型号或规格;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或者夸大适应症的内容,或含有美容、保健等宣传性内容。北京商报记者 夏姗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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