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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民合作社不得对外设立营业网点

  • 发布时间:2014-08-13 11:31:59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8月12日讯(记者 王彬)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提出,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须坚持服务产业发展、“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依法规范运行。

  我省提出,在对农民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的过程中要严格掌握以下几条政策界限:不允许农民合作社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与本社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本社成员,吸收非成员资金的,要立即制定退款计划,限期退还;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对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已经设立的,要立即关闭,相关的标牌、标识要予以清理;不允许农民合作社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牌、传单、短信或者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或广告;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已经发放的,要限期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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