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硕股份8年调查终获处罚 或引发股民维权浪潮
- 发布时间:2014-08-13 10:1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证监会在经历了8年漫长调查后终于对宝硕股份(600155)开出了罚单,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等五项违法事实。针对前述违法事实,证监会对宝硕股份作出60万元处罚。随着行政处罚的尘埃落地,投资者针对该公司的民事赔偿
浪潮也开始席卷而来。
五大虚假陈述行为追朔至八年前
公开资料显示,宝硕股份虚假陈述违法违规要追溯到8年之前。2006年10月22日,宝硕股份公告称,因涉嫌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如今随着证监会处罚决定的下达,公司的违法事实也随之公布。
据宝硕股份发布的公告,宝硕股份在重大事项披露方面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亿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二是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2001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宝硕股份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其中虚增利润事项就有三项,一是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二是宝硕股份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虚增利润;三是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此外公司还存在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以及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的违法事实。
律师称顶格处罚60万不足惩戒违法
据《投资快报》记者向法律界人士了解,宝硕股份因上述违法事项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是《证券法》规定的对虚假陈述处罚的上限。长期从事证券维权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记者说,像南纺股份连续6年造假,累计虚构利润3.44亿元,莲花味精虚增利润约4.94亿元也只被证监会处罚50万元,宝硕股份如今被顶格处罚60万元,可见其违规事项的严重性远胜于南纺股份和莲花味精。
对此,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宝硕股份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宝硕股份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也表示,宝硕股份案“违法时间长达六年、存在五项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证监会予以顶格60万元罚金根本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厉律师指出,宝硕股份有望成为石家庄中院审理的第二起虚假陈述赔偿案,2013年12月石家庄中院调解审结66位投资者诉廊坊发展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实际获赔1294.57万元,这有助于提升宝硕股份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
破产重组不影响索赔
那么,经历了破产重整的宝硕股份,投资者是否还能索赔?
“此次被投资者索赔的主体是宝硕股份,赔偿责任应由上市公司宝硕股份来承担。”许峰说。此外,该律师还表示,根据公司此前公布的破产重整方案,普通债权中各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部分的债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中各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将通过按13%比例以现金清偿或是将出资人让渡的流通股股票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不同意分配股票,或无法按时提供开户资料的,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持有,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宝硕股份股票恢复交易后六个月内变现,并分配给相应债权人。许峰强调“可见,此次若股民起诉公司,一旦被法院确权,将按照不同比例获得赔偿。”
据许峰介绍,早年其曾代理了49位夏新电子(现象屿股份)投资者索赔案最终顺利获赔,这是国内第一起经历破产重整后投资者提起索赔而顺利获赔的案件。宝硕股份与其之前代理的夏新电子案类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那些投资者符合宝硕股份索赔条件呢?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之间买入宝硕股份股票,并在2006年10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石家庄中院。
而许峰则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期间买入宝硕股份,并在2006年10月22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不同维权律师因为法律观点差异,提供的索赔条件也会有差别,最后都以法院审理后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此外,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宝硕股份打印至今)、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