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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遇困惑 我们来解答

  • 发布时间:2014-08-12 06:35:29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困惑并期待答案。近日,记者就读者购房中遇到的问题归纳如下,并将专业人士回复一并整理刊发,希望对您置业有所帮助。

  惠女士:买的房子交过定金和首付,但到现在还没签合同,房子五证齐全,定金25000元,在交定金时候的协议上写的定金不退不换,交首付时这个协议被开发商收走了。目前手上的文件是首付确认单,确认单上无退房相关条款。咨询顾问说目前不能退定金。请问这种情况定金可以争取到么?

  答:您好!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马女士:我4月份买的房当时交了首付并签订了认购书,但是还未签订购房合同网上显示我的房子为已销售备案这个正常不?按说应该是签完购房合同开发商才能去房管局备案的吧?

  答:您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记者 牛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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