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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侠影”涉嫌损害商业信誉案择期宣判

  • 发布时间:2014-08-11 01:50:18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京华时报讯(记者敖晓波)备受市场关注的天地侠影涉嫌损害广汇能源商业信誉案于8月8日

  上午11点30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十个多小时后,法官表示择期宣判。

  据了解,在庭审现场,双方律师唇枪舌剑,据理力争。原告方的《起诉书》指控汪炜华存在多个犯罪事实,其中包括汪炜华捏造虚伪事实的行为,原告方认定“汪炜华在其博客中用赤裸裸的语言发表歪曲事实的报道,诋毁广汇能源,致使广汇能源在其官网上数次发布澄清公告,严重损害了广汇能源的商业信誉,已经构成了损害商业信誉罪。”

  而被告方则认为,汪炜华没有捏造虚伪事实的行为,《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通过对汪炜华发表的所有言论特别是《起诉书》指控的4大犯罪事实进行认真分析,辩护人认为,汪炜华发表的言论所依据的事实材料都来自于可供公众查阅的具有公信力的公开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广汇能源自身的公告、其他网络公开信息,这些资料来源可靠,并非由其故意捏造。另一方面,汪炜华依据这些公开事实信息进行了个人的判断,这属于“观点”或属于分析结论,而非“捏造虚伪事实”,且这些观点都是基于客观事实通过合理分析而得出的,存在合理性。因此,汪炜华的行为在性质上或者属于对已公开事实的“简单重述”,或者是对已公开事实所发表的个人“观点”,并不存在刑法224条规定的“捏造虚伪事实”的情形。

  据了解,天地侠影案于2014年8月8日上午11时30分准时开庭,一直到当天晚间21点30分庭审结束。汪炜华本人也出席了庭审,双方就两点达成了共识,首先是汪炜华的言论均有出处,包括公告或是网络信息。其次,汪炜华的言论并没有给广汇能源的经营造成实质的影响,包括股价下跌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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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地侠影,本名汪炜华,是一名活跃于网络的投资者。自2012年10月到2013年8月,以网络为炮台持续向广汇能源开火,质疑这家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多次以网名“天地侠影”撰写文章,公开质疑广汇能源,还向证监会实名举报,并公开表示担忧自身安全。对这番建立于推理基础上的指责,广汇能源向警方报案。2013年10月12日,汪炜华被新疆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5日,汪炜华被正式批捕,逮捕依据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目前汪炜华已被羁押近10个月,一直拒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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