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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消费者知情权难保证

  • 发布时间:2014-08-10 20:30:47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李子晨  责任编辑:罗伯特

  金融类消费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戚戚相关,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银行、保险和证券类金融消费与广大消费者的关系已日益密切相关。在此背景下,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首次将“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明确纳入新《消法》的调整范围,更加明确了金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据了解,2014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金融保险服务投诉共计2028件,同比2013年增长了6.8%。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知情权难保证;二是安全权令人忧;三是格式合同晦涩难懂;四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五是收费不透明;六是办理业务手续过于繁琐,耗时长又不说明原因。

  中消协表示,由于金融领域的高度专业化,导致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在信息、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居于明显的劣势地位。为保证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前对交易性质及交易风险有真实、充分的了解,保证交易公平,新《消法》增设了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

  但在实践中,新《消法》的这一规定落实的并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的业务广告或海报只刊登高利率和年限,不标明是储蓄还是保险。营业员在介绍时,不说风险,只给消费者计算理财产品的高收益,有些不明真相的老年消费者误将保险当成储蓄购买。而一旦消费者提出退保时,银行则以消费者已签字同意为由推卸责任,消费者坚持退保就要承担高额经济损失。

  2012年5月5日,哈尔滨市消费者柳先生在某银行网点存款,银行里一名穿着制服的工作人员向其介绍一种零存整取分红型的储蓄方式,利息多又分红,还可以获得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柳先生没多想当即就存了一万元,合同也没看就签字了。到2013年5月,柳先生又存了一万元。但到2014年5月,柳先生想用钱,到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只有16000元,柳先生只能继续存钱,到十年期满后,才能连本带分红一起取出。

  柳先生感到上当,投诉至消协调解。由于此类投诉在新《消法》实施之前,柳先生是否属于消费者,金融机构可能会提出异议,但在新《消法》实施后。柳先生的消费者主体地位是明确的。所以,银行将2万元本金和活期利息一并退给了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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