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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院股份涉嫌掩盖违规改制历史

  • 发布时间:2014-08-08 00:31:31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吴永  责任编辑:罗伯特

  6月6日和7月1日,《经济参考报》分别以《交通院股份:资产负债率高企 募资投向存疑》、《交通院股份改制过程涉嫌违规》为题对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院股份”)存在的应收账款和资产负债率长期高企、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违规改制等问题进行了报道。《经济参考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交通院股份确因违规改制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两次扣缴近3000万元,加上江苏省财政厅追缴的国有资产累计超过5000万元。虽然检察院扣缴、江苏省财政厅追缴等行为均揭示了其违规改制的历史,但交通院股份在其招股书中自始至终并不认为其改制存在重大违规。

  交通院股份招股书称,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出具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交通院”)改制净资产处置的批复》(苏财企[2005]10号),交通院自评估基准日(2004年7月31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2005年8月12日)期间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需全部上缴国库。2009年10月15日,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江苏省财政厅委托,对交通院评估基准日至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院有限”)注册登记日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认为交通院自评估基准日(2004年7月31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2005年8月12日)期间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为1878.26万元。另根据财政部2005年1月26日发出的《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期间计提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教育经费,扣除实际发放部分的余额,共计2509.96万元作为国有资产上缴财政。因此,2010年6月2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原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改制权益差期间收益上缴省财政的通知》(苏财资[2010]30号),决定原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改制权益差期间收益应上缴财政4302.47万元,并在2010年6月20日前缴纳。

  为什么2005年8月改制完成时不立即进行资产评估,而等到四年多后才进行追加评估并追缴高达4000多万元的违规收益?此外,由于评估对象一直为评估利益相关人所使用和掌控,这一评估的目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都值得商榷。《经济参考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则发现,交通院股份这一追加评估并上交相关收益的行为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

  据招股书显示,2006年8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收到有关交通院股份在改企转制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匿名举报后即展开调查。2006年10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交通院有限当时的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交通院职工技协账务处理的会计、交通院职工技协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调查。2006年10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交通院改制事项进行了专项审计,于2006年11月10日和2007年3月6日分别出具《扣押决定书》,分两次自交通院有限账户共收缴1350万元。南京市检察院给出的收缴1350万元的理由是:“交通院改制审计是以2004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提交时间为2004年11月。而交通院2004年度效益工资政策及工资总额在2005年9月才由江苏省财政厅、人事厅审批完成,因此造成改制审计报告多计提了部分工资总额。该差异所涉款项从交通院有限公司账户扣缴。”

  显然,如果不是举报人举报,如果没有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这笔虚支冒领的1350万元国有资产不会被发现。令人吃惊的是,此后交通院股份违规改制的问题还在继续发酵。招股书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又自交通院职工技协账户收缴1454.93万元,这一收缴行为的起因、过程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自交通院有限账户收缴1350万元相同。检察机关称,交通院改制审计时,未将交通院职工技协的资产纳入交通院整体国有资产审计范围是错误的,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上缴国家。

  也就是说,又有1454.93万元的国有资产被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并加以追缴,避免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扣缴交通院股份高达近3000万元的国有资产后的2010年6月,江苏省财政厅才进行了追加评估并追缴了4302.47万元改制权益差期间收益。2011年4月5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省交通运输厅苏交法[2011]10号函的复函》(苏财资[2011]47号),同意“在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上缴省财政的改制权益差期间国有收益总额4302 .47万元中扣减已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前扣缴并上缴南京市财政专户的1350万元”。

  对扣缴的1350万元,交通院股份在招股书中称,是应上缴财政的改制权益差期间收益的一部分,其性质是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收缴并上交南京市财政专户的款项。而对扣缴的1454.93万元,交通院股份未作定性解释。南京市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指出,招股书言辞极其轻松的背后,无法抹去“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字眼。如果真的没有违规问题,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介入、又为什么要多次扣缴?如果不是检察机关的介入,巨额国有资产明显已经流失,把检察机关的扣缴等同于自己公司上缴的说法回避了违规改制的历史,显然有失偏颇。此外,相关主管部门涉嫌渎职。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此明显存在侵吞国有资产历史的上市公司,虽然已经被司法部门处理,得到了应有的教训,但是其在上市时应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

  就交通院股份存在的掩盖违规改制历史问题,《经济参考报》记者拨打其招股书公开电话未能联系上其董秘,记者又将有关书面采访提纲发至其公开邮箱,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有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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