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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每个不超1平方米

  • 发布时间:2014-08-07 09:37:05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朱毓松实习生汤婧

  本报讯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指出公益性骨灰楼堂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不得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

  意见明确,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向本村、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

  根据意见,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投资主体为村委会,资金来源为村集体自有资金或村民自筹集资。乡(镇)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乡(镇)政府,城市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市、县(区)政府。我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予以一定补助。

  城市、乡(镇)公益性公墓分别由当地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运营管理,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并将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实行定价管理、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提出,乡镇人口在1万以内,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人口在1~5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人口在5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亩。市、县(区)人口在30万以内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亩;人口在30~50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亩;人口在50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亩。墓葬区每个墓位面积限定为“不超过1平方米”。

  根据规定,11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制定完成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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