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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易使女方更脆弱(附照片)

  • 发布时间:2014-08-07 04:29:26  来源:文汇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顾一琼)“非婚同居族”,正在成为妇联和部分法官忙碌的重点对象。年轻人向往的自由婚姻生活,已经越来越束缚他们的人生选择。

  昨天举行的市妇联上半年维权情况通报会述说着这样的故事:因为没结婚,妈妈抱着襁褓中的“黑户”娃娃跑到妇联“讨说法”;因为没有那张“红皮书”,热恋时互赠的信物,转眼成了一笔算不清的糊涂账……记者从多家区县法院了解的情况也与妇联通报的信息类似,“非婚同居族”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哪些是“非婚同居族”?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陆荣根这样总结:他们以“80后”居多,向往自由,对家庭模式的认知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婚恋观渐渐淡化。老一辈眼中神圣的结婚证,似乎被他们看成了“定时炸弹”。其中有不少人认为,结婚领证就是捆住了自己的自由和选择,束缚了人生的精彩,合得来就在一起,合不来就散,不领证也就没什么成本,“就像电脑一样,可以重启再来”。

  昨天,市妇联公布上半年信访、法律援助情况,结果发现,非婚同居纠纷较以往有明显增长。今年上半年各级妇联共受理此类纠纷求助112件,占婚姻家庭权益类问题的3.50%。

  没有了法律约束,当激情退去,当初你侬我侬的双方往往因为现实问题而变成冤家——同居产生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以及女方在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赔偿等成了难解的问题。为此,市妇联权益部专家呼吁:选择非婚同居,双方都要做好思想、经济等方面的准备,特别是女性更要理性规划好自己的婚恋生活,懂得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成为非婚同居的牺牲品。

  又讯据统计,上半年,全市妇联系统信访和法律援助窗口共接待群众来访、来信、来电等11193件次,妇女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次为婚姻家庭权益类3192件次,占28.51%;财产权益类1621件次,占14.48%;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类743件次,占6.64%;人身权益类552件次,占4.93%;文化教育权益类59件次,占0.53%;民主政治权益类29件次,占0.26%;涉及邻里纠纷、户籍、计划生育等其他综合权益类4997件次,占44.64%。

  ■相关案例非婚生子女也应获得抚养费

  “80后”小吴与小何于2010年5月相识,2011年1月双方同居,9月生育一子。孩子生下不久,双方就结束了同居关系,孩子随母亲小吴生活。

  小吴要求小何自2013年1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遭拒,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应根据被告的收入和孩子必须的生活需要综合考虑。

  法院裁定:孩子随原告小吴共同生活;小何从2013年1月起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6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同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之前所欠原告小吴的抚养费2.56万元;小何于每月第四周的周六下午1时至3时,在小吴家附近公共场所探望孩子。

  同居结束后被判归还所借款

  小景和小陈于2011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在深圳同居。期间,小陈曾向小景借款。同年9月底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小陈向小景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陈某于2011年8月20日向小景借得人民币贰拾万元正,今归还人民币陆万元正和港币现金壹万贰仟元正,其余所欠款项于2011年10月10日前全部归还,现将本人肖邦手表1只、爱马仕手表1只先抵押给小景,其有权在我到期不还款的前提下,自行处置抵押物。”可到了期限,陈某却迟迟不还款,于是小景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按期返还的,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了借条,且未按期归还,显属不当。由于双方达成一致,将两只手表折抵成现金,从还款中扣除。据此法院判决:小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小景人民币8000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两只手表应归小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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