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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农地”建安居房和养老设施

  • 发布时间:2014-08-06 14:32:11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徐强)昨天,市规划国土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日前公布的《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两个办法进行解读,表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建安居房和养老设施”,这意味着深圳在探索“农地”入市的过程中,首度将可入市“农地”用途拓展至民生领域。目前,这两个办法正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将来颁布实施后有望成为新一轮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又一突破性文件。

  去年1月份,市政府以1号文形式出台“1+6”文件,提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可进入全市统一土地市场。12月20日,深圳凤凰社区一块工业用地成功上市交易,成为首例上市的“农地”,也是2012年5月深圳启动新一轮“土改”以来的破冰之作。

  市规划国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1+6”文件规定的仅是符合规划的原农村集体工业用地,也就是说,可入市“农地”仅限于产业用途,并未提到入市后可用作其它用途;此次两个文件的突破之处就是:入市“农地”可用于建设养老设施、安居性商品房,首次探索入市“农地”在民生领域的可行性,入市“农地”的使用范围得以拓宽,以此更好地盘活原农村集体土地。

  记者注意到,两个文件都对两种用途的“农地”入市交易收益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农村集体继受单位将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用地,用于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原农村集体继受单位提出申请后,通过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有两种分配方式可选择:一种是“6∶4”,6成纳入市国土基金,4成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一种方式是,9成纳入市国土基金,1成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加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0%的配套商业用房。

  在《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了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举办机构养老设施的具体做法,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且规划为机构养老设施的用地,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的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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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更多民生领域的“农地”入市政策

  ——访市规划国土委土地利用处负责人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徐强

  深圳“农地”入市一直备受关注,此次《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和《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标志着深圳在探索“农地”入市的过程中,又推出更多的改革措施。市规划国土委土地利用处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采访,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深圳特区报:此次两个文件公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土地利用处:深圳在经济高速发展、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较早遇到土地资源紧约束的问题,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同时,原农村集体(尤其是原特区外)实际占用大量土地,却因土地权益不明晰、缺乏相关政策支持而无法入市。因此,盘活原农村集体土地,既有利于缓解产业空间不足的问题,也有利于促进原农村社区发展转型,推动特区一体化发展。

  去年,凤凰社区工业用地入市交易,成为首例入市的“农地”。这次公布的文件是在此基础上,向养老设施、安居性商品房民生领域做出的进一步探索,它们与“1+6”文件一脉相承,目的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未来,还将进一步探索在学校、医院等民生领域的“农地”入市政策。

  深圳特区报:两个文件都提到了符合条件的“农地”入市交易后的收益分配方案,如何理解?

  土地利用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占用的土地,土地权益尚未理清,通过文件中的政策创新得以入市交易,盘活利用,为实现不同权利主体土地的同价同权开辟了新路。将“政府拿不走、社区用不好、市场难作为”的历史遗留用地纳入交易范围,更好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比如,在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举办养老设施方面,政策给予大力支持,免缴地价、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等。另外,为鼓励社会资本关注养老,《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中提到,合法建筑在满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及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的条件下,由机构养老设施举办者首先取得资格。

  在深圳逐渐步入老龄化的过程中,未来养老产业的发展潜力巨大,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涉足此领域,分享产业发展的成果。

  深圳特区报:“农地”向养老设施、安居型商品房放开,对房地产市场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怎样防止出现改变土地用途、产生违法建筑的情况?

  土地利用处:深圳为建立健康稳定的房地产市场,近几年加大了保障房建设和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力度,形成结构性供给机制,以此保障更多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文件中提到的鼓励“农地”入市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前提是符合规划的合法用地,对土地用途都有严格的准入和后续监管,对稳定房地产市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防止养老设施用地变成养老地产,文件特别提到,市民政主管部门应拟定有关监管协议书,明确养老设施的运营方式、服务对象、收费机制、后续监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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