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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级失误”还是另有隐情?

  • 发布时间:2014-08-06 04:35:38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日上午开庭审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纠纷索赔案。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庭审中,原告方律师表示,光大证券的行为不仅构成内幕交易,而且还构成虚假陈述和价格操纵。光大并没有及时披露误操作信息,在有媒体揭露其“错单”行为后,其业务部门负责人还通过媒体予以否认,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其后,被告在明知股价虚高的情况下,卖空股指期货,致使投资者在“山顶”上购买了被告抛出的股票,在下降过程中遭受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被告方律师表示,光大错误下单是市场的固有因素,是市场的正常现象。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下错单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光大证券方面不存在主观故意,投资者损失是因为股民盲目跟风炒作,损失应当自己承担。同时,鉴于本案相关的杨剑波等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

  “三问”史上最大“乌龙指”事件

  围绕一系列索赔焦点,股民与光大证券各执一词。

  一问:董秘否认误操作,算不算误导?

  在庭审现场,辩论焦点集中于事件中光大证券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原告投资者代理律师认为,当日11时59分,光大证券时任董秘梅某对外否认发生误操作,之前公司已对程序错误开会讨论处置。被告方光大证券代理人表示,公司在事件中没有主观错误,不是故意是意外。但对此说法,投资者方面并不认同。原告一位代理律师表示:“董秘是法定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媒体并非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二问:缺少相关规定,股民亏了找谁?

  光大证券代理律师称,索赔存在受理的“程序问题”。一是针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目前未出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二是对于部分原告起诉的期货异常交易及内幕信息违规问题,目前不在法律已明确的范畴。 原告方面也坦言,案件所必须的部分司法解释迟迟未能出台,使庭审双方围绕责任追究展开激辩。投资者代理方认为,不应因为规则不完善,就损害投资者的公平权益。

  三问:“杨剑波案”会否阻碍股民索赔?

  此前,光大证券原投资策略负责人杨剑波曾起诉证监会,上演了证券市场罕见的“民告官”。“杨剑波案”会否影响其他股民索赔?投资者代理律师表示,即使杨剑波案出现处罚变更,撤销的也只是对其的个人处罚,对光大证券的处罚依然有效。而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鉴于杨剑波已提起行政诉讼,建议投资者民事索赔也应中止审理等待结果。

  新闻链接

  “光大乌龙事件”是我国证券市场首起异动交易案件。2013年8月16日,A股盘中突现异动。11时5分沪指突现快速拉升,工商银行等大盘股纷纷涨停,成交量猛增,午后沪指震荡下行。作为导致本次市场异动的“主角”,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随后,证监会通报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调查和处理结果,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总计5.23亿元,并叫停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四名高管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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