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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方面完善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 发布时间:2014-08-05 11:34:29  来源:滨海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以便通过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来达到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不过,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减持行为,对上交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有必要从四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就进行减持股份预披露的股东范围来说,有必要拓展为“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因为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来说,他们不一定就是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也不一定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但从实际情况看,高管绝对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高管减持股份对市场的影响很大。因此,减持股份预披露的股东范围必须把高管包括进来。其次,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进行股份减持预披露不受5%的减持份额限制。从“征求意见稿”来看,预计未来6个月减持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上市公司股东才进行预披露,否则无需进行预披露。这样的规定很容易让上市公司重要股东钻空子,逃避预披露的义务。比如将未来6个月的减持份额控制在4.99%以内就可以不进行预披露了。而作为持股不到5%的上市公司高管来说,更加无需进行预披露了。其三,为避免上市公司向公司重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在重要股东进行了预披露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在重要股东减持期限内,应尽量避免出台重大利好消息。其四,对“拟减持原因”的披露必须真实可信,严禁空洞应付。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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