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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最高罚200万元

  • 发布时间:2014-08-05 04:34:32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避暑游、亲子游、游学夏令营……暑期,旅游市场又迎来旺季。昨日,市发改委联合市民宗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召开全市旅游行业价格提醒告诫会,讲解了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政策并发布我市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安排。“我们将采取多项措施着力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努力维护来蓉游客的价格权益和成都全国最佳旅游城市形象。”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后3年的专项检查期间,将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肃处理损害游客权益、损害成都市全国最佳旅游城市形象的旅游行业价格违法案件,同时鼓励市民和来蓉游客通过12358电话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形成对旅游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氛围。

  落实优惠、减免措施

  相关人员执行门票优惠

  “按照规定,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根据我市的有关优惠政策,老年人、军人、青少年、残疾人、宗教人士等都将执行门票价格优惠。“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持有效证件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园免收门票,进入风景名胜区、纪念馆、道观寺庙、文博单位实行半价优惠;对持有效证件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园、纪念馆、道观寺庙,免收门票;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文博单位,‘十一’、春节黄金周期间实行半价优待,其余时间实行免费。”相关负责人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票;对6周岁及以下或身高1.3米及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7周岁及以上18周岁及以下青少年、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免票。同时,按照2012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博物馆、文物古迹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

  市发改委告诫旅游行业经营者

  遵守法律法规 加强价格自律

  《加强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自律告诫函》(以下简称“告诫函”)也于昨日正式发布。市发改委郑重告诫旅游行业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主要内容包括:旅游行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旅游行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旅游行业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活动时,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诈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根据“告诫函”,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旅游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报记者 王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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