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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局开展外企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 发布时间:2014-08-04 20:08:05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北京8月4日电(记者 李延霞 王培伟)国家外汇管理局4日发布通知称,外汇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以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

  这些地区包括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南沙新区、横琴新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庆两江新区、黑龙江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贵阳综合保税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通知》表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该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现行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通知》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其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通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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