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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调整

  • 发布时间:2014-08-04 10:29:22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潘园园 实习生 王景烽)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调整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新标准从8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3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速公路清障工作统一由高速公路公司组织实施,当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高速公路清障(吊车)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救援机构参与吊车,吊车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高速公路清障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拖车费和吊车费两大类。其中,拖车收费标准为:按照故障(事故)车型不同,清障车出动基价从320元到600元不等,每公里拖运费从7元到30元不等。收费以10公里为基数,不足10公里的按10公里计收,交通事故车辆的清障费按正常清障费的150%计收。吊车收费标准则按照吊车吨位从800元到7000元不等。

  根据规定,高速公路清障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就近拖离高速公路可以向当事人收取清障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将违章停放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能强制进行清障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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