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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历经八年调查 宝硕股份被定“五宗罪”

  • 发布时间:2014-08-04 09:45:09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八年前,宝硕股份(600155)因涉嫌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立案调查,如今这一案件有了定论。

  8月2日,宝硕股份公告,公司接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认定涉及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信披违规、定期报告虚增利润、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报等“五宗罪”。

  信披违规方面,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亿元,宝硕股份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2001年至2006 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但是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虚假陈述方面,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虚增利润;2003年年报通过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同时,公司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公司还以创业塑料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虚增货币资金。

  此外,公司2006年8月22日公布2006年半年报,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与其账面数据不符,存在无任何依据的人为调整报表行为。

  由于上述行为违背《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山、王海棠、李纪、闫海清、勾迈、陈枝、申富平、何胜利等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于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对徐云建涉案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不过,宝硕股份原大股东宝硕集团已经破产,目前公司大股东为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并且以上受处罚人员均已离职。宝硕股份表示,公司和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将以此为戒,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吴立骏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2006年10月河北证监局进行立案调查,八年时间才结案,耗时如此之长令人遗憾,这和目前证监会强调的一年结案的原则是相违背的。另外,由于时间过于久远,宝硕股份的股东很难再进行索赔。”

  据了解,2008年2月,深陷“河北担保圈”的宝硕股份公告,宝硕集团持有的宝硕股份4513.09万股股权,被新希望化工投资以2300万元的最高报价竞得。经过一系列的破产重整和资产注入后,新希望化工投资正式入主宝硕股份。新希望化工投资是新希望集团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集团创始人刘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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