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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谭功炎代表: 利用网络损毁他人名誉须严惩

  • 发布时间:2015-03-11 07:1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福星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谭功炎提出,由于信息网络具有扩散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以信息网络为途径,蓄意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的不法分子把各级领导、社会名人、企业家作为主要攻击对象,经常捏造事实,在网络上恶意散布,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谭功炎介绍说,为了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我国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早就出台过相关的法律文件。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决定》,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行为作出了司法解释,明确了非常严格的入罪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诽谤一般作为自诉案件,需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由于被告人大多数都是虚拟的,法院没有侦查职能,不能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就无法受理,使好多网络侵权案件不了了之。

  为此,谭功炎建议,首先,我国刑法对利用传统手段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早有入罪规定,但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犯罪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不够明确的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作出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便司法机关依法准确、及时打击类似犯罪活动。

  其次,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公安机关应依照“两高”2013年9月10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尽快制定办理网络侵权案件的操作细则,特别是下放立案权限,由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立案、侦查、打击工作。

  再次,对利用信息网络严重侵害他人名誉和权益的,应明确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侦办,努力减少对被害人的伤害和对社会的危害。同时,对网络上侮辱、诽谤、威胁他人,侵害当事人人身权益的信息,不及时删除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网络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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