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发会诉污染腾格里沙漠企业遇“证明”尴尬
- 发布时间:2015-08-29 07:13:46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马艺文
8月27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就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受理其起诉宁夏8家企业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但就在上诉的前一天,绿发会公益诉讼组组长王文勇等人还在发愁:“该怎么证明我们是环保组织?”“该怎么说明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
一周前,绿发会向中卫中院提起的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未被受理,理由是“主体资格不适格”。法院方面认为,绿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虽然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其章程中并未确定该基金会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其业务范围也未写明包括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因此不符合原告资格。
这让绿发会负责人感到很困惑:“我们都做了30年环保了,这还用证明吗?”
因“不符合原告资格”被驳回
公开资料显示,绿发会是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绿会,独立社会团体法人,是专门从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的民间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8月13日,该组织向中卫中院递交诉状,对污染腾格里沙漠的8家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包括: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是自去年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曝光以来,出现的首起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绿发会方面表示,之所以对此事提起公益诉讼,是因为排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污染企业并未承担相关责任,因此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绿发会认为,从他们掌握的情况看,目前有涉污染企业觊觎政府公共资金来对污染场地进行修复,这违背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因此希望通过司法途径促成涉事企业来承担修复责任。同时,绿发会也希望借此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示范效应。
然而,令绿发会没想到的是,他们等来的结果却是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中卫中院据此裁定,绿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虽然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其章程中并未确定该基金会同时具备前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的“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该基金会的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也没有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因此,认定绿发会“主体资格不适格”,不予受理。
绿发会表示不服,于8月27日分别向宁夏高院和中卫中院寄送了上诉状,正式提起上诉。
在上诉状中,绿发会强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一部分。从绿发会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来看,也印证了其章程所确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绿发会认为,法院应依法受理本案。
绿发会还在上诉状中表示,鉴于一审法院没有审理环境诉讼的经验,且表现出拒绝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态度,希望宁夏高院能直接受理本案,或指定具有环境案件审理经验的其它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8月27日、28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宁夏高院和中卫中院,截至记者发稿时,两法院工作人员均表示尚未收到上诉材料。中卫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收到上诉材料后,将连同卷宗一并移交给宁夏高院处理,并以不接受电话采访为由拒绝接受其他问题的采访。
从事环保工作30年遭遇“证明”尴尬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卡”,也让这家成立于1985年的基金会面临一个尴尬:该怎么证明自己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绿发会等社会组织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管辖,但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只能建议绿发会到档案馆复印基金会章程交给律师。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民政部不会专门为社会组织的身份开出证明。
而针对裁定书中认定“该基金会的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没有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的内容,绿发会负责人的理解是,“法院认为我们没有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但绿发会多年来一直从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正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也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范围。“这是常识,在理论上没有太多争议”。王灿发分析,法院之所以不认同,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法官确实不懂环境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范围。此外,可能还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法院不愿受理此案。
而为了证明自己,在上诉状中,绿发会还列举了该基金会的各个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和学术研讨会。其中,还特别提到了专门针对沙漠环境保护的“促进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环境法专家、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谭柏平认为,绿发会从事的这些活动,其实就是最好的证明。“法律条文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关键的地方是‘活动的内容与范围’,而不是章程上要写上那几个字”。
王灿发则提出,也可以由专家作出论证,证明绿发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属于环境保护的范围。另外,他指出,环保法中也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字眼,这也可以作为依据。
“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生态保护,生态保护属于广义的环境保护,本来以为这是个科学常识问题。”北京林业大学生态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说,现在却要证明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环境保护,就好像此前出现的须证明‘我是我’‘我妈是我妈’这类奇葩证明一样。“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律依据、有司法解释,但我们认为不是问题的问题却出现了”。
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扩大但局面艰难
就在今年7月底,绿发会对康菲溢油重大事故提起过公益诉讼,该案已经在青岛海事法院立案。此前,该基金会还提起过两起公益诉讼,也都已经立案,并未遇到过“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问题。
但是,为什么这次在宁夏却被认定为不符合原告资格?
对此,王文勇说:“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宁夏法院没有义务遵从此前的判决。”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马勇认为,正因为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所以更需要有统一的标准。
据王文勇介绍,从法律变迁来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限定,其实一直是在逐渐放宽的。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需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但2012年大修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文勇认为,从“直接利害关系”扩大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为公益诉讼打开了空间。
在新环保法历经4年的修订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先从“中华环保联合会”改为“全国性社会组织”,最终扩大为现行的“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等要求。
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第3季度末,全国共有700多个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杨朝霞说,环保组织除了要符合法定的起诉资格外,至少还得同时具备有技能、有资金、有意愿等几个基本条件。
“据学者统计,在全国具备起诉资格的700来家环保组织中,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的只有30多家。而这30多家中,真正提起过诉讼的,也寥寥无几。”杨朝霞说。
王文勇也介绍,自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行以来,共有22起环境公益诉讼被法院受理,但提起诉讼的主体,只集中于9个社会组织。
“这次未被受理,对绿发会以后的类似诉讼肯定不利。”杨朝霞说,绿发会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和司法鉴定,证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与所诉环境保护公共利益有关联性。此外,杨朝霞还表示,宁夏高院若没有把握,也可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果最高法就这个案子对司法解释中的‘关联性’作一个回复,也有示范性”。
另外,杨朝霞提到,因腾格里沙漠处于宁夏、内蒙古、甘肃三省(区)交界处,如果宁夏高院不受理,内蒙古和甘肃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内蒙古、甘肃等13地(无宁夏——记者注)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但杨朝霞表示,自开启试点到现在,还没见到媒体报道过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这也许可以成为试点的第一案。”杨朝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