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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之争”一审王老吉获胜 加多宝被判赔偿1.5亿

  • 发布时间:2014-12-20 15:40:27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慧敏

  在不少超市里,“王老吉”凉茶和“加多宝”凉茶同时出现在货架上

  广东省高院判决加多宝赔偿1.5亿元,加多宝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之争”案,昨日一审落槌。昨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构成侵权,并判其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谁有权使用红罐?

  法院判决结果决定

  自广药集团收回加多宝公司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许可后,双方便摩擦不断,在全国各地发起多起诉讼,其中在广东省高院互诉的这两起案件是“重中之重”,因为该两案的判决意味着谁有权利在包装上使用红罐。

  这两起案件均发生于2012年7月,先是加多宝公司把广药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犯并索赔3096万元。接着,广药集团又把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加多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犯并索赔1.5亿元,随后,广药集团又撤回了对鸿道集团的起诉。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这两起案件于2013年2月5日统一由广东省高院受理,案号分别为(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和第2号案,两案案由均被确定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并合并审理。同年4月15日、5月8日,合议庭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同年5月15日,广东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审败诉,

  加多宝当庭表示上诉

  昨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一审宣判。在第1号案中,法院判决驳回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第2号案中,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包装装潢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在7日内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并且须连续七天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公开消除影响。

  宣判后,加多宝公司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庭审焦点

  是否侵权?

  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内容、权益归属的认定,使用该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法庭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两案所涉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三个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内的整体内容。

  法院认为,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前,该商标已是中华老字号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王老吉”就承载着相应的巨大商誉和价值,这种商誉和价值从广药前身开始就一脉相传。尽管加多宝公司后来确实对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提高做出了贡献,但由此所产生的商誉仍然是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此时的“王老吉”商标已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要素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本案包装装潢,也就是说,红罐包装是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而单独存在。因此,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法院还认为,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一边标注“王老吉”、一边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以及两边均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各种构成要素,包括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加多宝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广药集团的损失。

  该赔多少?

  经济损失如何计算,被广东省高院归纳为另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

  对于赔偿数额问题,广东省高院认为,审计结果显示,加多宝公司从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31日止,获利数额已经超过广药集团诉请的1.5亿元赔偿额,法院据此认为广药集团索赔的数额应该予以支持。

  2

  背景

  “红罐之争”由来

  王老吉牌凉茶具有百年历史,原系王泽邦于1828年在广州创立。1993年、2009年,“王老吉”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鸿道集团和广药合作始于1995年。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范围为生产及销售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2002年11月,双方再次签约将许可协议延长至2020年5月1日。2003年5月,双方又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期限为2003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

  1995年12月、1996年6月,陈鸿道分别申请名称为“饮料盒标贴”、“罐贴”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7年获得授权。

  2011年4月,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于2002年11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和2003年签订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2012年5月,裁决结果出炉:上述两份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从2011年12月开始,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一边标注“王老吉”、一边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从2012年5月10日开始,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两面均标注有“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许可给大健康公司使用。广药集团于2012年6月授权大健康公司开始生产、销售红色易拉罐装王老吉凉茶。双方于是引发红罐包装装潢归属之争。(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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