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解读社保缴费新政:个人待遇不会缩水
- 发布时间:2016-04-19 09:28:47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吴起龙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这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但有部分参保者担心,费率降了个人养老待遇是否也跟着下降,未来养老金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吗?针对这些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个人待遇不会缩水
降低社保费率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人社部回应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尤其是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从养老保险看,此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降费方案包含了3个限制条件:一是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二是降低费率的期限按两年执行;三是降低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省份指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份,这些省份基金支撑能力较强。据测算,多数省份在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后仍将保持基金当期收大于支,少数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计结余保证待遇支付。
从失业保险看,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至1.5%,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但可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养老金能按时足额发放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费率降低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能够做到按时足额发放。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总体平稳。2015年末,全国当期收支结余总计超过3400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余超过3.4万亿元,相当于17.7个月的支付水平。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有条件的地区阶段性的举措,符合降费条件的省份,在两年内降低1个百分点,不会影响基金平稳运行。
此外,基本养老保险投资运营即将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方案也正在研究论证中,这些举措必将大大提高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能力,确保广大参保人员“老有所养”。
降低费率兼顾公平性
此次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不是全国统一降低,而是限定为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份。对此,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而做出的决策。一方面,既要把更多的省份纳入降低费率的范围,留给地方更多自主权;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基金平稳运行和长期平衡,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当前,我国不同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水平差距很大。2015年,基金当期收支结余超过3400亿元,年末累计结余超过3.4万亿元,总体看有一定的降费空间。在尚未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前,统筹层次仍为省级统筹,基金结余分布很不均衡,有的省份结余较多,有的省份已经出现当期收支赤字,并且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中长期支付压力较大。因此,暂时还不具备全国统一降低费率的条件。
有观点指出,有条件的省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可能会产生省际之间的公平性问题。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此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在考虑基金支撑能力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公平性问题。一是对当前费率高于20%的省份要降到20%,而当前费率已经低于20%的省份,如浙江、福建等省份不在此次降费率范围内;二是此次降费率是阶段性调整,长期看不会带来地区间费率公平性问题;三是对于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省份,人社部将持续关注其基金运行情况。
未来社保费率将更合理
与去年我国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方式不同,今年我国采取的是阶段性降低费率。如何理解“阶段性”的含义?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采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方式,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社会保险要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时期,积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就业稳定;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尽管目前基金运行平稳,基金结余不断增加,但应充分考虑并积极应对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确保老百姓老有所养。因此,在各项改革措施实施到位之前,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期限不宜过长。
此外,失业保险自2015年3月1日起,各地大多已根据国务院决定降低了费率,加上当前去产能对企业富余职工安置中,失业保险还要承担稳岗补贴的职能,再次降低费率后多数地区需要动用累计结余,也不能作为长期政策。
此次降费率方案执行时间为两年,那么两年以后相关政策是否还会调整?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保险费率问题非常复杂,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基金运行情况和人口结构等多种因素,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在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社会保险费率也必将会更加科学合理,届时将会结合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和人口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统筹研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