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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专家谈银行“债转股”:警惕短痛变长痛

  • 发布时间:2016-03-22 13:4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卢靖  责任编辑:李春晖

  近日,“商业银行将被允许把企业的不良贷款置换为股权”的消息引发市场热烈讨论,记者就“债转股”国际做法及中国90年代“债转股”经验采访多位专家,如何用好“债转股”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和难点。

  银监会披露的商业银行经营指标显示,2015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1.27万亿元、同比升51%,不良率1.67%、同比升42BP。在不良双升的背景之下,“债转股”消息一出,便被市场认为是扩充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之一。

  90年代“债转股”经验:转股为了回收贷款

  “债转股”在中国并不是首次提出,20世纪末,“债转股”曾经在我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大量采用,被视为国企解困三大政策之一。国家经贸委(2003年被撤销并入发改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发布《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同年9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建材集团签署北京水泥厂“债转股”协议,由建设银行剥离给信达资产公司的9.7亿元贷款债权转为股权,这是我国第一次真正的“债转股”运作,在此轮不良资产处置当中,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置了约4000亿不良资产,占比约30%。

  中信证券分析师肖斐斐在研报中分析称,从历史上“债转股”的经验看,“债转股”完成后的收益主要来自分红、股权转让或资产重组。商业银行在完成“债转股”之后,持有股权的根本目标并非实现资本增值,亦非运营企业,而是最大限度、最快速度的实现贷款回收。

  有分析指出,银行成为股东之后,有望更加深入地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甚至通过投贷联动、并购贷款等方式,推动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战略性重组兼并。

  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想法太简单,他反问道:“银行成了大股东,难道银行派出董事长吗?如果是私有企业之间那是可以的,这种做法很多。国有企业比如大国企,银行成了大股东难道能向大国企派董事长、总经理?不能派董事长、总经理,怎么参与管理。”

  银行当债主拿不回本息 当股东就能分红吗?

  从国际上看,在1929年的金融危机、股市崩溃和经济萧条之际,意大利就曾将企业无力归还的贷款转化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之后意大利政府成立了伊利亚控股公司,由其购买银行持有的企业股权,对这些企业进行重组,重组成功后,再把企业卖给私人。

  美国、日本在几次金融危机时处理不良资产的模式与中国“四大AMC(资产管理公司)”模式并无二致,即由政府筹建资产管理公司统筹,背后以财政力量不断消化坏账。

  我国目前的不良资产处置也以资产管理公司(俗称“坏账银行”)为主,从四大AMC到各省AMC到前不久落户地市的温州AMC,不良资产市场近两年愈发活跃。向松祚认为,允许商业银行“债转股”基本目的是一石二鸟,一方面银行的不良资产变成投资就是正常资产,防止银行不良率出现大幅上升,账面上比较好看,同时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不用付息。

  与其他国家处理不良贷款的方式相比,向松祚指出,“债转股”是一个通常的做法,关键的问题在于必须要按照市场的原则,由企业、银行、金融机构由自主谈判来决定,不能由政府指令来做,否则埋下的隐患非常大。

  向松祚进一步指出他的担忧主要在于:“企业本身没有市场前景,就应该让他破产,不应该让它通过‘债转股’方式继续生存。银行当债主的时候拿不回本息,当股东的时候就能分红吗?哪些行业、哪些企业能做‘债转股’需要区别对待,像僵尸企业就不能这么做了,该退出市场的就应该退出市场,老是希望转移、延缓风险,最终风险只会越积越大。”

  “债转股”仍在设计研究中 业界态度偏保守

  哪些行业、哪些企业将首先迎来“债转股”仍未可知,银监会主席日前回应称,银行“债转股”还在研究中,需要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推开。

  站在监管层角度,我们认为大面积推动“债转股”的可能性不大,更多可能还是个别试点,同时对于债转股企业资质的认定应该会较为谨慎,以防止将僵尸企业的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和潜在的利益输送发生,平安证券分析师励雅敏分析称。

  向松祚直言:“我认为‘债转股’近期内几乎没有什么作用,从银行本身来讲,很多是不会同意‘债转股’的,本身本息就拿不回来,转成股权以后也是不良资产,一个投资长期没有回报,也要核销掉,迟核销不如早核销,调账不能永远调下去。”

  国泰君安首席银行分析师邱冠华亦在研报中指出,银行需要对债务方的甄别很严格,否则只会变短痛为长痛。

  他认为,“债转股”将对银行产生四点影响:第一,不良资产“债转股”,将降低账面不良额和不良贷款率,提高拨备覆盖率,缓解银行核销压力;第二,增加资本占用,目前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为100%,不良资产“债转股”后,风险权重将为400%;第三,拉长回收周期,降低资产周转率,但未来的退出机制有待厘清;第四,对银行股影响为中性,实施进度和效果仍有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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