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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创新开展“两权”试点 做好金融精准扶贫

  • 发布时间:2016-01-20 14:4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1月15日,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和金融扶贫工作座谈会议。会议深入学习中央扶贫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法律授权结果,明确试点范围和试点要求,研究探讨金融服务与精准扶贫有效对接机制,增进金融扶贫开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部署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和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讲话,行长助理杨子强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在京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潘功胜指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创新,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资产,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要加强与农村土地、产权等基础性制度协调配合,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改变、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要承担主体责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潘功胜强调,各试点地区要成立试点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试点条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支持政策,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尽快报送指导小组备案。要加强部门合作,明确职能分工,积极推进确权颁证、抵押物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抵押物处置、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等配套工作,完善试点基础条件。要建立专项监测统计制度,总结宣传试点动态进展和经验做法。各金融机构要制定专门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作为重要工作进行专项布置,在绩效评价、资源配置、信贷授权方面做好配套制度安排,不断探索创新信贷产品,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潘功胜指出,扶贫开发已经到了攻坚拔寨的阶段,中央要求各部门拿出更精准的措施和办法。人民银行正在牵头制定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扶贫再贷款等政策文件,研究建立精准扶贫金融服务专项统计制度和评估机制,并将尽快印发实施。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按照相关政策制度安排,抓好政策落实。要以普惠金融理念引领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加强与建档立卡和信用体系有效对接,大力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金融产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做好贷款监测统计和考核评估,加大对安置区贫困人口直接或间接参与后续产业发展的支持。同时,做好金融扶贫工作还要平衡好商业利益和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注重金融服务精准度,推动地方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加强金融扶贫工作宣传交流。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贵阳中心支行、西宁中心支行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介绍了各自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和金融扶贫精准对接工作的探索和实践,对做好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举措。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就下一步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和金融扶贫工作进行了讨论。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进行了法律授权。2016年1月15日,人民银行组织分支行和金融机构召开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会议,对推进实施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试点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2015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45号文,请问之后人民银行为推进试点开展了哪些工作?

  去年8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正式启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国发45号文明确要求由人民银行牵头成立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地方政府开展试点,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9月9日,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等11个部门召开了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指导小组工作规则,明确了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根据国发45号文要求和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明确的试点地区选择原则,人民银行组织了试点地区报送和初步审定工作。10月份会同相关部门代拟起草了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条款的决定草案,上报国务院,并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沟通汇报。12月初,决定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1-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人民银行潘功胜副行长代表国务院向会议做了汇报说明,并按要求参加了分组审议,推动试点地区获得全国人大的法律授权。

  二、“两权”抵押贷款主要在哪些区域开展试点?

  开展试点主要目的是盘活农村土地资产,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因此,试点主要在农业大省和农村相关改革试验地区选择,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重点选择农村改革试验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重点选择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等。试点地区由省级政府申报,在充分尊重省级政府意愿、综合考虑基础条件、前期业务开展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指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审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232个县级行政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59个县级行政区,其中有13个地区重叠,两项试点共计278个县级行政区,大约占全国县域行政区域的9.7%。

  三、对试点进行法律授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涉及突破《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相关法律条款。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的要求和国发45号文“依法有序”的原则,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的,要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主要内容为: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四、人民银行建立了什么工作机制来保障试点的顺利开展?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人民银行为推动试点平稳有序开展,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机制。一是牵头成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和抵押物处置,这些政策安排和基础条件的建设需要农业、国土、住建、林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财税、风险分担、监管、保险保障等政策支持方面,需要财政、发改、银监和保监等部门的支持。指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就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人民银行牵头推动,各职能部门做好配套协作。二是落实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各地按照要求成立了省级和县级的试点工作小组,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创新“两权”抵押相关金融产品。三是加强人民银行系统的上下联动。建立监测统计制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季报告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交流。

  五、试点开展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关键点?

  “三农”问题关系国计民生,人民银行一直强调要按照国发45号文“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同时,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抵押物处置和风险补偿机制,在保障农户基本居住权、承包权、优先受让权和土地持续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创新探索出农民住房财产权有效处置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有效流转的不同经验,平衡好农民合法权益与金融机构正当利益的关系。

  六、试点过程中对金融机构有哪些要求?

  国发45号文强调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1月15日人民银行召开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会议对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要根据“两权”试点管理办法,尽快出台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人民银行;二是要在金融机构的年度工作会议上布置“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涉农业务占比较大的金融机构,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该项工作;三是要在绩效评价、资源配置、信贷授权等多个方面,做好配套的制度安排;四是鼓励针对“两权”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

  七、近期人民银行在稳妥推动试点工作方面有哪些具体考虑?

  一是人民银行将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二是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和扶持政策;三是推动试点地区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支持政策;四是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建立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五是针对“两权”抵押贷款的特点,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按季动态监测,开展年度评估;六是及时宣传经验、发现问题、促进试点规范运行,为法律修改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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