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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成地市州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具备全面实施条件

  • 发布时间:2015-08-26 07:1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李春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召开视频会,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进行专题部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指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90%的地市州已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近80%开始待遇支付。大病保险对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在基本医保之上平均提高10至15个百分点,有效减轻了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目前,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全面实施的条件已经具备。

  游钧强调,各地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政策要点,要准确把握制度功能定位。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延伸和功能拓展,属于基本保障范畴,要与基本保障的制度规定、基本政策和管理规范相衔接;保障功能上,主要是发挥定向、精准的减负济困作用;作用机制上,要与基本保障和社会救助等保障项目的政策衔接和协同发力;原则上委托商保机构承办,但不能改变公共产品性质和削弱政府责任。

  游钧表示,要加强统筹安排,精准制定核心政策。首先,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解决一般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同时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其次,完善筹资机制,统筹考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需要,完善基本医保多渠道筹资机制,并合理划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比重,实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基金的总体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最后,精准施策,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水平。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原则上要与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衔接,对困难群众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省级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对困难人群适当降低。2015年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达到合规医疗费用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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