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将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 需强化风险识别
- 发布时间:2015-04-08 01:00:05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张少雷
财政部7日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专项债券。单只专项债券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专家认为单项项目发生风险如何处置尚需进一步明确,这种“一对一”偿还模式尤需投资者强化风险识别。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按照年初预算报告,今年将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000亿元。同时今年1万亿置换债券中也有一部分专项债券额度。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两部分专项债券均适用该《办法》。
《办法》要求,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对此,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赵全厚表示,“以前地方政府融资很多项目以商业银行信贷为主,也包括表外业务的影子银行,这些都是受储蓄制约的。融资平台风险大,也是因为银行‘短平快’的特点。这次尽可能让机构投资者购买,鼓励中长期资本投资政府债券,能够保证在5至10年之内,和较长期的项目建设进行期限匹配。积极利用中长期资本是该《办法》的一个亮点。”
不过,赵全厚指出,规定7年和10年期债券合计发行规模不超过50%,主要是因为在利率下行阶段,中长期资本相对不足。加之很多项目是1至3年期的,竣工以后就有收益了,所以要短期和中长期搭配。
中债资信公用事业部技术负责人宋伟健认为,“期限的不同和单一期限发行规模的比例限制,体现了监管层对于大规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面临消纳问题、合理设置期限结构防止集中到期风险等方面的考虑。”
宋伟健表示,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而单项公益性项目发生流动性、期限不匹配或违约等风险时如何处置,尚需进一步明确。在这种“一对一”偿还模式下,对于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要求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