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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细则形成草案 信息平台半年后上线

  • 发布时间:2014-12-31 07:20:15  来源:新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业文

  距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还剩3个月时间,国土部正在紧张筹备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记者自国土部等多个参与实施细则起草的专家处获悉,由国土部地籍司和国土部法律中心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已经形成初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据一位参与起草实施细则的知情人士介绍,细则是基于《条例》的配套政策,确保条例能够顺利实施,进一步细化了登记类型、程序、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亦明确和统一不动产登记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等。

  查询流程进一步细化

  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明确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介绍,《条例》是不动产登记的顶层设计,根据《条例》,国土部将抓紧做好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确保《条例》能够顺利实施。

  与此同时,地方也要同步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

  多位参与细则起草的专家以及国土部法律中心人士告诉记者,由国土部法律中心,国土部地籍司主要参与起草的实施细则已经形成初稿。

  以备受关注的“查询”为例,《条例》虽然严卡“以人查房”,但亦明确了可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前述参与实施细则起草的国土部人士介绍,实施细则特设一章为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对依法查询登记资料进行细化,不动产交易、互换、赠与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结果,且在查询时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和申请书。

  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自然状况部分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申请书,受权利人委托查询,必须出具取得不动产权利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登记资料,不过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需要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

  前述国土部人士强调,实施细则目前仍处于研讨阶段,将进一步完善修改。

  信息基础平台半年后上线

  除了制定并出台可执行的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的建设也是《条例》落地前期准备的重要一环。

  王广华曾表示,计划在2015年7月上线试运行信息平台,陆续完成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与信息平台的对接,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2014年12月24日,国土部副部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存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研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需求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明确,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将充分利用现有国土资源信息化和相关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集成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明确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采用云架构设计,充分考虑拓展需求,最终与“国土资源云”融合。

  胡存智要求,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不搞“推掉一套、重建一套”,而是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建立机制,明确标准,集成整合,最终建成标准统一、内容全面、全国一体、互联互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应用。

  胡存智亦表示,《方案》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要尽早提交部长办公会审议。

  王广华提出,在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前,各地要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程,对本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记数据进行整合,建立关联关系,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后,王广华称,各地应根据当地信息化工作基础,提早对各类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进行融合、对接,形成统一发证的业务操作系统软件,支持与本级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业务协同,提供本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并按照信息平台统一技术要求,预留接口,做好准备,一旦成熟,及时接入信息平台,并将本地区日常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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