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因垄断被罚12.354亿元
- 发布时间:2014-09-18 13:5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孙业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8日讯 中国反垄断行动再出“大招”。今天,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2014]3号--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菱电机、古河电气、日本精工等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因价格垄断被罚,罚款总计达12.354亿元人民币,其中株式会社不二越、日立两家公司被免除行政处罚。
发改委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上述公司与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上述公司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记录、会议参加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免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2号)--日立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免除行政处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3号)--株式会社电装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6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4%的罚款,计1.5056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4号)--爱三工业株式会社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2976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5号)--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4488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6号)--三叶株式会社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能够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4072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7号)--矢崎总业株式会社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6%的罚款,计2.4108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8号)--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6%的罚款,计3456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9号)--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6%的罚款,计2.904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0号)--株式会社不二越
发改委: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产品涨价,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免除行政处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1号)--日本精工株式会社
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产品涨价,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6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4%的罚款,计1.7492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2号)--NTN株式会社
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产品涨价,多次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于2006年9月退出了亚洲研究会,于2011年6月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处罚,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6%的罚款,计1.1916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3号)--株式会社捷太格特
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涨价,多次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近十年多,且你公司提议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能够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8%的罚款,计1.093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