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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用市场推动节能减排

  • 发布时间:2014-08-26 08:31:42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孙秀艳  责任编辑:王斌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到2017年,试点地区要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意见》指出,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

  《意见》明确,要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首先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要合理核定排污权。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要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要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在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方面,《意见》要求,要规范交易行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要控制交易范围。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要激活交易市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

  《意见》要求,要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排污权拍卖及回购等情况以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信息,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同时,要严格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确保装置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试点地区要强化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于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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