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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官员0元转让集体企业获刑 曾非法拘禁老板

  • 发布时间:2015-01-30 07:16:2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姚慧婷

  多年前,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商人卫宪法,承包了当地民政局创办的一家企业。平陆县时任副县长潘长青借“清产核资”之机,强行取消卫宪法的承包资格,将企业转包给和他有师生关系的员某并收取好处。经过“改制”,这家企业被“零元”转让,落在员某之父的名下。在此期间,潘长青指使下属将卫宪法非法拘禁4天。

  去年12月8日,潘长青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中,潘长青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卫宪法不服,认为法院判轻了,向运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今年1月15日,记者从运城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已受理申请。

  ◎起因

  承包“国企”面临改制

  2015年1月8日,来京治病的卫宪法再次和律师联系,交流被当地官员非法拘禁案件的后续进展。

  据卫宪法介绍,他曾在平陆县承包经营一家铝矾土煅烧厂长达10余年。这家煅烧厂是平陆县民政局在1986年出资成立的一家集体企业。判决书显示,早在1989年,卫宪法就承包了这家企业。

  一份盖着平陆县曹川镇民政办公章的合同上显示,当时煅烧厂总价值为7.9万元,承包期为8年,至1996年12月31日到期。承包期间,卫宪法每年上交纯利润4.3万元,合同期满后增值部分归卫宪法所有。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截至1998年7月30日,这家煅烧厂的注册资本金已由当初的5万元,增加到890万元,总资产达1658万元。

  同在1998年,财政部等四部委发文要求,各地集中清理转制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体企业的企业。同年,平陆县出台相关文件,要求甄别清理本县这类型企业,共32家,限期办理变更企业性质和税务登记等手续。这家煅烧厂位列其中。

  卫宪法称,煅烧厂没有办理这样的改制,他坚持认为,在承包这家工厂期间已经为企业做了巨额投资,不该仓促进行改制。

  卫宪法说,此后的8年间,他正常经营煅烧厂,平陆县政府在2006年3月找过他,提过改制的事情,但此事最终没有谈成。

  ◎事发

  遭拘禁期间厂子被封

  2006年11月23日下午,在外办事的卫宪法突然接到平陆县民政局打来的电话,让他马上去县政府开会。

  “催得非常急,我不敢不去。”卫宪法说,当天下午4点多,他来到平陆县政府二楼的会议室。在副县长潘长青的安排下,卫宪法到会议室旁一房间等待。

  据卫宪法回忆,他等了几个小时,其间被强迫在一些关于煅烧厂清产核资的文件上签字。卫宪法说,当时,县里的公安、纪委、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在,他有些害怕,所以对方说什么自己都照办了。

  晚上11点多,卫宪法被带上一辆警车,返回其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的住处。三门峡市距离平陆县仅一条黄河之隔。警车直接开到卫宪法位于三门峡市的办公室,随同前来的工作人员要求卫宪法交出煅烧厂的营业执照、采矿证等。

  次日凌晨1点多,原本以为可以回家休息的卫宪法被移交给平陆县民政局副局长杨某。在杨某的带领下,卫宪法上了一辆面包车,开车的人是民政局的司机。

  面包车开到三门峡市中医院附近一家小旅馆,杨某二人带着卫宪法入住小旅馆。后来,因为卫宪法提出小旅馆太冷,杨某将卫宪法带到三门峡市明珠宾馆住进8003房间。

  卫宪法称,自己被对方控制,不能离开房间,不能和服务员接触。接下来的4天里,杨某二人轮流值守,寸步不离卫宪法。

  2006年11月28日上午,卫宪法被带回平陆县。恢复自由的他得知,煅烧厂的资产已经被查封。

  2007年4月13日,平陆县召开政府联席会议,确定终止卫宪法的承包合同。几天后,平陆县民政局发文,免去卫宪法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经过“改制”,煅烧厂被转租给当地一名叫员彦丰的商人实际控制的齐力公司。一两年后,煅烧厂又进行“改制”,最终被“改制”为员某之父一人出资组建的企业。

  ◎调查

  官员收钱为学生谋利

  卫宪法称,自己苦心经营的企业莫名其妙地落在他人名下,之前的投资则全部打了水漂。他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事情也逐渐清晰并有了转机。

  经过山西省运城市纪委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在2006年的清产核资过程中,潘长青担任平陆县清产核资领导组组长,他违背法律和政策,没有严格按照清产核资程序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清查,没有严格对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同时也没有将卫宪法投资兴建的一些项目纳入资产范围,就认定煅烧厂的资产为负1900万元。

  2008年2月开始,齐力公司三次向平陆县政府提出要求,希望对煅烧厂进行改制。2008年10月,员某又找到潘长青,提出将煅烧厂改制为他的个人公司。2009年3月,平陆县政府开始对煅烧厂进行改制,潘长青再次负责这项工作,而潘长青再次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将一系列改制方案等本应由政府完成的文件,全部交给了齐力公司来起草。应该由政府完成的资产清查、债务债权登记等工作,也全部由齐力公司的人员来代替完成。

  在没有进行公开产权交易的情况下,改制领导小组将煅烧厂改制为员某之父一人出资组建的新盛公司。这一改制的结果是原煅烧厂的资产被“零元”转让给新盛公司。

  2007年,在成功取得煅烧厂后,员某为感谢潘长青在此过程中的帮助,以及希望在后续经营中得到潘的帮助,安排人送给潘长青两万元。潘长青和员某实际是师生关系。据悉,潘长青曾当过中学教师。

  员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也承认,除了给潘长青送过钱,还给他送过1万余元的烟酒,在其子结婚时送了5000元贺礼。此外,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杨某等人拘禁卫宪法,正是听命于潘长青。

  ◎供述

  当事人曾被警车押送

  潘长青曾对办案人员供述称,2006年11月23日的会是经县领导同意后召开的,从这个会议开始,清产核资工作就正式启动了。清产核资工作共分为财务审计、资产核查等多个工作小组。当天的会议,平陆县公安、民政、财政、国土等多个职能部门参加。

  潘长青说,他让民政局通知卫宪法参加会议,但卫宪法到达时,会议已经结束。潘长青表示,他将卫宪法叫到自己的办公室谈话,希望他能配合清产工作。随后,他将卫宪法交给了时任平陆县民政局局长的赵某等人,并吩咐“要照顾好老卫”。

  参加这次会议的平陆县民政局一位相关人员称,在会后,潘长青吩咐“不要让卫宪法再走了,安排人把他招呼住,免得工作时找不到他”。

  参加此次会议的多名平陆县职能部门负责人称,卫宪法在会后确实签了一些文件,其中包括终止承包合同的协议书,但卫宪法对此很配合,双方没有发生争执,卫宪法也没有表达不同意见。

  平陆县纪委、公安、法院等多部门负责人证实,在2006年11月23日的会议后,他们带着卫宪法,收缴了他掌握的煅烧厂的公章、合同章以及其他手续。当晚接近12点多时,他们将卫宪法转交给民政局的人。

  时任平陆县民政局局长的赵某称,当天会后,潘长青确实吩咐他,不要让卫宪法再走了。当晚接近12点时,平陆县公安局、纪委的人打电话给他,称事情都办完了,卫宪法身体不好,该怎么办。他随后安排副局长杨某、司机开车将卫宪法接走。赵某称,此后他向潘长青汇报了卫宪法的情况,潘长青再次提到,“把老卫照顾好,不能让他再走了”。

  杨某表示,他在2006年11月23日晚上接到赵某电话后,才按照赵的要求办事。杨某证实,他和司机确实是从一辆警车上接过卫宪法的。

  此外,潘长青承认收受员某钱物,并在煅烧厂“改制”过程中为员某提供便利。案卷中还附有多份潘长青认错悔过的材料。

  ◎进展

  受害人已经提出抗诉

  山西省检察院在接到卫宪法反映问题的材料后,将案件移交运城市夏县检察院办理。2010年10月29日,夏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卫宪法被非法拘禁一案。2013年4月,潘长青被夏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8日,夏县法院认定,潘长青构成滥用职权、受贿和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其中,对于非法拘禁罪,法院认定,潘长青这样做的动机是为了让卫宪法配合资产清核工作,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同时显示,潘长青的行为不仅给集体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引起不稳定社会因素,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卫宪法主张其投资建设煅烧厂的相关项目,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

  在此之前,夏县法院已经判处平陆县民政局时任副局长杨某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在山西省有关部门调查整个事件后,员某被另案追究。员某被检方指控涉嫌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3年5月,运城市盐湖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员某抽逃出资罪成立,单处罚金8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卫宪法表示,他对潘长青获刑两年不服,认为他非法拘禁的行为应该被追究刑责,且向检方提出抗诉申请。今年1月15日,记者从运城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卫宪法的抗诉申请,但是否会抗诉还没有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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