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新规严控填海造地 深圳湾不得新设排污口
- 发布时间:2015-01-20 15:30:00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曹慧敏
“靠海吃海”的深圳,多年来都未出台海域管理的相关法规。19日起,《深圳市海域管理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深圳建市以来至2013年通过填海变成陆地的海域至少为69平方公里,超过6个蛇口半岛面积,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今后,填海造地有望纳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一安排。
严控深圳湾大鹏湾填海
沿海城市与海争地,一直是城市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矛盾论题。记者在草案稿中看到,里面用整整一节谈“填海造地管理”。据了解,2012年大部制改革后,深圳将规划、土地、海洋统一管理,组建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搭建了“陆海统筹”的统一平台。草案稿中明确提出了“填海控制”——“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建设使用围填海造地计划指标,在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明确年度填海实施计划,严格控制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草案稿还“点名”了重点海域:严格控制在深圳湾、大鹏湾海域进行填海活动。
据悉,只有四种情形之一,才可依法申请填海造地,即:城市基础设施;非营利性交通、能源等项目用海;非营利性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用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海洋产业项目。
而纳入年度填海实施计划的海域,也应当同时纳入年度法定图则制定计划。申请人在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时,应同时开展填海造地后形成土地的规划研究,并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相应区域的法定图则编制或修改。
此外,填海造地后形成的土地范围内需建设市政配套设施的,相应土地权属归政府。主管部门应与海域使用权申请人签订填海造地协议,明确市政配套设施用地的权属、面积确定、相应的海域使用金扣减等内容。
深圳湾不得新设排污口
海洋污染治理同样是海洋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草案稿,深圳湾等需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设排污口。主管部门将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入海河口、排污口排污情况的监测,定期发布入海河口、排污口的排污情况。入海河口、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不符合法定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排放总量的,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草案稿还提到,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海河流的监测、调查和评价。入海河口断面水质不符合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污染治理还有专门的财政保障。草案稿提出,主管部门实施海洋环境整治或生态修复时,可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每年用于海洋生态修复及海洋环境综合整治的费用不应低于当年度依法收缴排污费的30%。
草案稿中划定了海洋生态红线。其中,深圳湾、龙岐湾等典型的海洋生态敏感区,红树林、内伶仃岛等海洋自然保护区及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滨海湿地、珊瑚礁等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应当划定海洋生态红线予以重点保护,严格控制在相应海域的开发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