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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规定:“滴滴打车”等电召服务须备案

  • 发布时间:2015-01-14 15:11: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王磊  责任编辑:姚慧婷

  目前出现的“滴滴打车”、“专车”等新形式打车方式,统称为出租车电召服务。传统出租汽车行业认为其“抢走了蛋糕”。对此,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审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时,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修改。

  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拟规定,交通形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智慧调度和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电召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完整记录、及时跟踪和全过程监管。

  同时,出租汽车电召服务运营商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将电召服务平台接入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电召服务信誉管理体系,规范电召服务终端软件的发放和使用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出租汽车电召服务运营商备案的有关情况。

  如果出租汽车电召服务运营商不按照要求备案,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在本地区从事租出汽车电召服务业务。对服务质量低劣、服务投诉多、受理响应率和调派成功率低的出租汽车电召服务运营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限期整改或者责令停止在本地区从事出租汽车电召服务业务。

  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或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凭条,安装和使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运营商提供的电召服务终端软件,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此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电召服务时,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状态下操作电召服务终端设备,乘客上车后,应当将电召服务终端设备调到静音状态;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排队候客区,不得通过电召服务方式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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