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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试点政府购买两项教育类服务

  • 发布时间:2014-10-15 09:29:19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姚慧婷

  ◆明确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向承接主体购买校车服务,并严禁转包服务

  ◆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向民办幼儿园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江西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发文,明确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和学前教育服务的试点方案。

  《校车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提出,政府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校车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担,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便利。校车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承接主体为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通过省级校车服务奖补资金,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购买服务,其中包括增加必要的学生交通专线。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一些尚无公共交通但较多学生日常上下学或寄宿生周末上下学存在交通问题的村,开通必要的交通专线。

  此外,《校车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还包括对完善已有服务进行购买。根据成本核算,购买承接主体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上下学服务,确保被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向学生提供服务时,票价在现有基础上要得到一定幅度的下调,让乘车学生得到实惠。根据规定,政府购买校车服务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校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科学测算购买校车服务成本,提出购买校车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并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校车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

  在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方面,江西省提出,将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向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使适龄幼儿特别是农村和困难家庭幼儿的入园问题得到解决,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难题。《学前教育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明确,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普惠性幼儿园必须资质完备,办园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证照齐全、有效,同时,财务公开,办园条件达到《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办园达3年(含3年)以上,严格按要求控制班额;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园务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标准给予每生每年一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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